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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軟件過程及能力成熟度評估機構的認可程序規則
3.7CNAS對所發布的認可規范保留最終解釋權。
4.認可申請與受理4.1具備下列條件的評估機構,可向CNAS提出認可申請:1)具有能表明其法律地位的相關文件;2)已經按照CNAS-AC51的要求建立質量體系,有效運行時間不少于6個月,3)對至少2個組織按照CNAS承認的評估方法或評價方法完整實施了軟件過程
評估;4)至少具有4名符合CNAS認可規范要求的專職評估師/主任評估師,其中,至少有1名主任評估師;5)具有防范評估風險的能力,能夠在由于評估機構的原因對被評估組織造成的損
失給予補償或賠償;6)具有支持其開展評估業務活動所需的充分的和固定辦公場所和設施。4.2申請認可的評估機構按照要求填寫認可申請書,連同本機構質量手冊和滿足本文件4.1條要求的證明材料一并提交CNAS。4.3CNAS在收到認可申請表和相應材料后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該認可申請的審查,材料經審查合格后,CNAS及時向申請人發出受理認可申請通知書。如申請材料不能滿足相關要求,CNAS將及時通知申請人并說明不接受該申請的理由。4.4在受理申請后的評審過程中,如果發現確鑿證據表明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虛假,CNAS將停止認可評審活動,取消認可受理,由此可能產生的一切損失均由該申請人承擔,并且在此后的3年內不受理該機構的認可申請5.評審程序在發出認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后的30個工作日內,由CNAS組織評審組實施認可評
審。評審活動包括文件評審、現場評審和見證評審。具體實施同CNAS-RC01第5條“認可程序”中的規定。
注:在初次認可評審中,在申請人現場評審通過之后,應該對申請人執行的軟件過程及能力成熟度評估至少進行1次見證評審,接受見證評審的評估組長必須是申請人的專職評估師/主任評估師。
6.認可批準6.1完成認可評審后,CNAS在評估機構完成相應的不符合報告的整改措施后的20個工
作日內作出對該申請人的認可決定。注:CNAS直接認可評估機構實施評估的能力,評估機構在開始實施每一級別SPCA評估前,均須接受CNAS至少1次的見證評審,且符合要求后,方可在該級別頒發帶有CNAS認可標識的評估證書。6.2CNAS向被批準認可的評估機構頒發認可證書(認可證書有效期為四年),并向社會
進行公告。
7.監督與復評CNAS對評估機構進行年度監督評審監督和復評按照CNAS-RC01第7及第8條
執行。
8.申訴、投訴與爭議處理評估機構對CNAS認可工作的申訴、投訴與爭議,按照CNAS-R03《申訴、投訴和
爭議處理規則》實施。
9.附則9.1本規則經全體委員會審議通過,并由CNAS主任批準后實施。9.2本規則的修訂和廢止需履行相同的程序。9.3本規則由認可委員會負責解釋。
4.1.2 CNAS在收到認可申請后,確定是否有當地認可機構可以覆蓋境外場所。如有當地認可機構可以覆蓋境外場所,CNAS以書面形式詢問認證機構是否已就境外場所獲得或申請當地認可,并向認證機構
1)建議由當地認可機構對境外場所實施認可可能更為經濟;
2)指出MLA證實當地認可與CNAS認可等效
4.1.3 認證機構接到4.1.2所述書面信息后,應向CNAS做出書面答復,包括確認是否就境外場所選擇CNAS認可。如果認證機構的總部是境外場所,則認證機構在申請CNAS認可時,應申請CNAS對其總部進行評審和認可,否則CNAS將不受理其認可申請。如果認證機構的某境外場所是認證機構的分場所,而認證機構未就該境外場所選擇CNAS認可,則CNAS認可范圍將不包括該境外場所。
 
4.2評審4.2.1 認證機構未就境外場所獲得當地認可,且未申請當地認可時,CNAS1)告知當地認可機構CNAS擬實施相關認可活動,并在獲得認證機構同意后,就有關情況向當地認可機構做出解釋;2)在評審中,視具體情況通過以下一種或兩種方式與當地認可機構合作:a)邀請當地認可機構人員作為CNAS評審組成員參加評審;b)將評審的適當部分分包給當地認可機構;3)在認證機構同意且有可能時,考慮在合理時間內將對境外場所的認可轉移給當地認可機構。4.2.2 認證機構已就境外場所獲得或申請當地認可時,CNAS1)在獲得認證機構書面同意后,在認可活動中與當地認可機構共享相關信息;
 2)在評審中,視具體情況通過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與當地認可機構合作:a)邀請當地認可機構人員作為CNAS評審組成員參加評審;b)與當地認可機構進行聯合評審;c)將評審的適當部分分包給當地認可機構;d)認證機構接受的其它方式。3)適宜時,充分考慮當地認可機構的評審結果;4.2.3 CNAS與當地認可機構合作時,將事先征得認證機構同意。4.2.4 CNAS對參加CNAS評審組的當地認可機構人員進行適當的培訓、管理和監控,并賦予其評審組成員的通常職責,以使其在評審組中充分發揮作用。除通常職責外,CNAS還將針對評審中受到當地問題和情況影響的那些方面,賦予當地認可機構人員特別職責,如對投訴和利益沖突問題進行調查等。4.2.5 初次認可時,CNAS對以下所有境外場所進行評審:1)實施和(或)管理關鍵活動的場所;2)對實施關鍵活動的人員進行管理的場所;3)保持記錄的場所。4.2.6在每一個認可周期內,CNAS至少對4.2.5所述的境外場所實施一次評審。4.2.7在初次認可和每一個認可周期內,CNAS參照CNAS-RC05《多場所認證機構認可規則》中對一般場所管理的相關規定,對4.2.5所述場所以外的境外場所進行抽本資料性附錄就認證機構與其國外實體和子公司之間可能的關系給出了示例: (1).認證機構擁有其全部所有權或多數(部分)所有權的區域子公司,該子公司又控制和管理一定數量的子公司注:這可以是一個由認證機構全部或多數(部分)所有的單獨實體 (2).認證機構擁有其全部所有權或多數(部分)所有權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可以是在認證機構所在的國家,也可以是在另一國家注:這可以是一個由認證機構全部或多數(部分)所有的單獨實體 (3).認證機構為合資方的合資公司; (4).合資公司的全資或控股(部分所有權)子公司;注:這可以是一個由合資公司全部或多數(部分)所有的單獨實體 (5).認證機構的代表處、代理、特許經營方或銷售辦公室,認證機構或合資公司的全資或控股(部分所有)子公司; (6).就實施認證活動與認證機構有合同關系的任何單獨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