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有架空輸電線場所,吊籃的任何部位與輸電線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10m。如果條件限制,應當與有關部門協商,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籃。
第二十一條 利用吊籃進行電焊作業時,嚴禁用吊籃做電焊接線回路。吊籃內嚴禁放置氧氣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
第二十二條 嚴禁將吊籃用作垂直運輸設備。嚴禁作業人員從窗口上、下吊籃(首層除外)。
第二十三條 維修和拆卸吊籃時,應先切斷電源,并在顯著位置設置“維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專人值守。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監督檢查吊籃的使用情況,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相關單位整改。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采取巡回抽查方式對吊籃的安裝、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發現安全隱患時,市和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責任單位進行整改;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依據《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據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北京市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記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二OO九年十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