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吊籃|施工吊籃|獻縣吊籃|熱鍍鋅電動吊籃
(四)派人對現場進行巡查,發現問題立即整改或要求相關單位整改。
第十二條 對于使用吊籃的每個施工現場,產權單位均應派駐專業人員負責設備的維修保養和檢查工作,確保吊籃的安全技術性能和安全裝置符合標準、規范及有關規定的要求。
每班作業前,產權單位的專業人員應對吊籃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十三條 產權單位應對吊籃操作人員進行吊籃理論知識、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訓。操作人員經考核合格并取得有效的證明后方可操作吊籃。
第十四條 施工作業時,嚴禁超過吊籃的額定載荷。作業時,吊籃下方嚴禁站人,嚴禁交叉作業。
第十五條 操作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標準規范、操作規程及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嚴禁違章操作。
第十六條 操作人員在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每班作業前,操作人員應當對吊籃進行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處理,排除事故隱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籃。
第十七條 吊籃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操作人員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吊籃的安全鎖,必須按照國家標準或規范的規定,送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或生產廠家校驗,合格后方可使用。校驗的有效期限不大于1年。
校驗標識應粘貼在安全鎖的明顯位置處,同時應在安全管理資料中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