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吊籃,不得出租、使用:
(一)屬于國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制造廠家及有關要求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第七條 吊籃的出租單位以及自購吊籃的使用單位(以下簡稱“產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吊籃的安全技術檔案,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吊籃使用的操作規程;
(二)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三)負責對吊籃進行日常檢查、定期檢查和維修保養,確保吊籃的狀況完好,其安全性能符合國家、行業及本市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四)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并配備齊全、有效的安全防護用品。
第八條 吊籃的安裝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應當由產權單位負責。嚴禁使用單位擅自安裝、拆卸吊籃。
吊籃安裝、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前,產權單位應當制定安裝、拆卸專項方案,并報使用單位、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查,同時應對安裝工人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確保施工現場達到吊籃安裝、拆卸所需的車輛進出場條件,并提供臨時用電電源。
吊籃安裝和拆卸作業時,產權單位應設置警戒區,指派專人負責統一指揮和監督,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從事吊籃安裝、拆卸的人員(搬運人員除外)應持有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九條 安裝單位在吊籃安裝完成并自驗合格后,報使用單位、總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組織產權單位、使用單位、監理單位進行驗收,并填寫《施工機械檢查驗收表》(表AQ-C9-2)。吊籃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停用5日以上的吊籃使用前,應當按照以上程序重新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