獻縣吊籃|熱鍍鋅電動吊籃
第十八條 吊籃的安全鎖,必須按照國家標準或規(guī)范的規(guī)定,送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或生產廠家校驗,合格后方可使用。校驗的有效期限不大于1年。
校驗標識應粘貼在安全鎖的明顯位置處,同時應在安全管理資料中存檔。
第十九條 吊籃上的操作人員應當配備獨立于懸吊平臺的安全繩及安全帶或其它安全裝置。
安全繩應當固定于有足夠強度的建筑物結構上。嚴禁將安全繩、安全帶直接固定在吊籃結構上。
第二十條 有架空輸電線場所,吊籃的任何部位與輸電線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10m。如果條件限制,應當與有關部門協(xié)商,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籃。
第二十一條 利用吊籃進行電焊作業(yè)時,嚴禁用吊籃做電焊接線回路。吊籃內嚴禁放置氧氣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
第二十二條 嚴禁將吊籃用作垂直運輸設備。嚴禁作業(yè)人員從窗口上、下吊籃(首層除外)。
第二十三條 維修和拆卸吊籃時,應先切斷電源,并在顯著位置設置“維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專人值守。
第二十四條 監(jiān)理單位應當監(jiān)督檢查吊籃的使用情況,發(fā)現(xiàn)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相關單位整改。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qū)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采取巡回抽查方式對吊籃的安裝、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