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TM F963-08和 ASTM F963-08中燃燒性能測試
ASTM F963-08第4.2條款(易燃性)和附件A4(固體和軟體玩具的易燃性測試程序)、附件A5(織物的易燃性測試程序)對玩具的燃燒性能作了規定。4.2條款中對玩具的燃燒安全定義是:玩具中使用的非紡織品(不包括紙)材料不能是易燃的;為便于測試,玩具中使用的任何紡織物應符合16 CFR 1610的規定,測試玩具易燃性的程序應遵照16 CFR 1500.44。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CPSIA規定ASTM F963為強制性標準,但是其中易燃性部分除外,即第4.2條、附件A4和附件A5還是自愿性的。
1. 08版標準與07版標準的差異
在易燃性方面,與07版標準相比,08版標準主要有以下幾處變化:
附錄A4的定義(A4.2)中新增了附件(accessories)、繩(strings)和紙(paper);
在豁免(A4.3)該資料由上海標檢產品檢測有限公司STC的徐保峻提供,檢測咨詢熱線:18721942395.中新增了睡袋、沒有玩耍價值而被消費者拋棄的包裝材料;
在樣品制備(A4.4)中,07版標準規定了樣品數量、組裝、服裝移除等要求;08版標準只規定了組裝要求、以及必要時移除繩和紙;
在程序A4.5.3.1樣品點燃的方向和位置中,07版標準是規定對于帶有長發的樣板只有當頭發的長度超過肩膀時才需要另加支撐裝置;08版標準是規定對于帶有長發的樣板,只有當其放置在測試架上,頭發下垂時才需要另加支撐裝置。在程序A4.5.8.1燃燒速度的計算中,新增了第(2)點,規定了當樣品在完全燃燒60秒之前需要撲滅火焰的情況下,如何計算燃燒速度;
在要求(A4.6)中,新增了4.6.2條:如果一個組合產品(固體/織物)的燃燒速率大于0.1 in./s, 而這個速率是由于永久固定在產品上的布料導致的,該資料由上海標檢產品檢測有限公司STC的徐保峻提供,檢測咨詢熱線:18721942395.則要移除布料,進行第二次燃燒。如果不破壞玩具,布料不能移除或是兒童可進入的產品,則此時的布料要當成是主軸的一部分;
新增了附件A5織物易燃性測試程序。
2. 固體和軟體玩具易燃性測試程序(附件A4)
這里易燃的定義是按照依據聯邦危險物質條例(FHSA)制定的16 CFR 1500.3 (C)(6)(vi)中的規定:易燃固體是指一種固態物質,當按16 CFR 1500.44中的方法測試時,會起火并燃燒,而且沿其主軸方向,自維持火焰以大于0.10 in./s (2.5 mm/s)的速度傳播。
標準附件A4中,按照16 CFR 1500.44的要求為易燃性試驗制定了條例和基本標準,其中A4.6.3是測試合格標準(07版標準中是A4.6.2),包括:
1. 樣品數量是4;
2. 樣品如果不能點燃,則不計算燃燒速度;
3. 計算燃燒速度至兩位有效數字(使用常規的四舍五入法,精確到百分之一位);
4. 將燃燒速度精確到十分之一位(即將0.15精確到0.2);
5. 可接受的標準為沿主軸的最大燃燒速度等于0.10 in./s(2.5 mm/s);
6. 對制造商的補充導則-制造商測定一個產品性能時必須根據至少4個試樣,這可以為發現產品中不符合要求的各種情況提供合理機會。程序如下:
如果所有試樣的燃燒速度都小于0.10 in./s(2.5 mm/s)則通過測試;
如果所有試樣的燃燒速度都大于0.10 in./s(2.5 mm/s),且小于0.15 in./s(3.75 mm/s),通過測試,但應同時進一步研究采取改進產品性能的措施;
如果其中一個試樣的燃燒速度為0.15 in./s(3.75 mm/s)或以上,測試不通過。用另外的4個試樣再重復進行測試(只能重復一次);
如果一個以上的試樣的燃燒速度為0.15 in./s(3.75 mm/s)或以上,測試不合格。
注意:CPSC根據每一個單獨試樣的燃燒速度決定產品是否為可燃固體。然后確定產品在任何習慣或合理可預見的處理、使用時(或類似的原因),是否可引起實質性的人體傷害或實質性的疾病。CPSC不反對其它試驗使用四舍五入法將結果精確到0.10 in./s。CPSC的做法是將燃燒速度計算到小數點后第二位,該資料由上海標檢產品檢測有限公司STC的徐保峻提供,檢測咨詢熱線:18721942395.對在燃燒速度大于0.10 in./s的產品,不會采取強制性措施。但如果這種燃燒速度會使產品引起實質性的人體傷害或實質性疾病,CPSC保留采取必要措施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