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R 1303,CA 65,HR 4040的鉛含量的測試
從2010年1月1日起,禁止銷售、為銷售供貨或轉讓任何部件總鉛含量占總重量大于0.004% (40ppm)但少于0.06% (600ppm)或美國聯邦、州法律法規設定的更低含鉛量限值的兒童產品(參見備注),除非該產品帶有警告聲明,表明該產品中至少一個零部件鉛含量超標。
警告聲明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警告:含鉛。
如果吞咽或咀嚼可能危害健康。
可能產生含鉛灰塵。
關于警告聲明的其它要求:
? 放置在產品或包裝的顯著位置(如主顯示板),使消費者在購買中查看商品時很容易看到;
? 不能被其它印刷內容遮擋;
? 清晰易讀;并且
? 與其它印刷內容在排印、版式和顏色上形成鮮明對比。
警告聲明需符合《聯邦有害物質法》16 CFR 1500.121條款的要求。
豁免:
LPPA不適用于以下消費電子產品中兒童接觸不到的部件,包括但不限于個人計算機、音像設備、計算器、無繩電話、游戲機、用于
接入互動軟件的帶視屏的掌上設備及其相關外圍設備。
備注:
“涂有油漆的玩具” - 設計或意圖為12歲以下兒童在玩耍中使用的涂有油漆的玩具。
“兒童珠寶” - 為12歲以下兒童生產,及以該年齡段兒童為推銷目標消費群的珠寶產品。
“兒童護理品”–制造商設計或意圖為輔助6歲以下兒童睡眠、放松或喂食,或有助促進其吮吸或出牙的產品。
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更為嚴厲的鉛含量限值從2009年8月14日生效
根據去年8月份開始實施的美國2008年《消費品安全改進法》(公共法編號:110-314),兒童產品需要符合更加嚴厲的鉛含量要求。從2009年8月14日起,基材和表面涂層的總鉛含量限值從0.06% (600ppm)分別降至0.03% (300ppm)和0.009% (90ppm)。
上述規定對LPPA也有影響,即警告聲明對應的鉛含量要求降至表面涂層為0.004-0.009% (40-90ppm),底材為0.004-0.03% (40-300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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