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的主要職權是:
(一)積極宣傳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法規,督促有關單位貫徹執行。
(二)制定或參與審定有關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規程、標準。
(三)對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鍋爐、壓力容器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行為時,有權通知該單位予以糾正。
(四)檢查鍋爐、壓力容器的使用情況,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的行為。發現不安全的因素,可以發出《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意見通知書》,要求使用單位限期解決;逾期不解決,或有發生事故的危險時,有權通知停止該設專業顧問:郝芹(業務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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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66639806
**:025-66639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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