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樣數量
 (1)監督檢驗抽樣的數量,一般為初次檢驗時抽樣數量的1/2(至少抽一臺)。
1)初次檢驗中,如每認證單元抽樣數量大于1,則監督檢驗抽樣的數量應以各個單元的初次檢驗抽樣數量為基數取半的和數。
2)初次檢驗中,如每認證單元抽樣數量為1,則監督檢驗抽樣的數量應以初次檢驗抽樣數量的總數為基數取半(不足1臺時按1臺計,如:總數為3臺時,抽1~2臺,總數為5臺時,抽2~3臺)。
3)初次檢驗中,如抽樣數量包括1)、2)兩種情況,則監督檢驗抽樣的數量應為按1)、2)分別確定后的數量之和。
(2)監督檢驗后,如有不合格,則對未經抽樣檢驗的認證單元的產品按初次檢驗時抽樣數量再次抽樣檢驗。
2.抽樣方法
抽樣可在市場、顧客(用戶)使用場地及生產企業的下線機械或庫存機械中隨機抽取帶有安全認證標志的升降平臺,并確保在證書有效期內覆蓋所有認證單元。如在企業以外抽取,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向被抽取樣品單位負責補償。
3.特殊情況下增加抽樣數量
對于顧客(用戶)反映質量問題較多的產品或在獲準認證后出現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升降平臺,或國家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的產品,視情況,經中心主任批準后可增加監督檢驗的抽樣數量或抽查檢驗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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