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是們利用各種交通工具和運輸路線把運輸對象從一個地方運送到另一個地方。運輸是物流系統的一個中心環節。現代化的運輸系統郵鐵路、水路、公路、航空、管道等部分組成。
決定各種運輸式運輸速度的一個主要因素是各種運輸方式載體能達到的最高技術速度。載體的最高技術速度一般受到載體運行的陰力、載體的推進技術、載體材料對速度的承受能力,以及與環境有關的可操縱性等因素的制約。例如,船舶依靠螺旋槳推進在水中運行,在同樣速度下它的阻力要比在空氣中運行的飛機大得多。船舶運行的阻力與速度的三次方成比例,因此,運行阻力限制了現代船舶的最高技術速度。汽車是依靠克服地面與輪子的摩擦取得速度,這種推進方式可以使它達到較高的運行速度,但作為運輸工具它的最高技術速度決定于在通常地面道路交通環境下允許的安全操作速度。飛機在廣闊的天空飛行,它可以充分利用噴氣推進技術帶來的高速度的成果。
作為運輸式具,種種運輸方式由于經濟原因采用的技術速度要低于它的最高技術速度,尤其是經濟性對速度特別敏感的水路運輸。據報道,時速70節的集裝箱般在技術上是可行的,但世界集裝箱船的技術速度目前卻還多選擇在30節以下。
目前我國各種運輸方式的技術速度為:鐵路,80~120公里/小時;海運,10~25節;河運,8~20公里/小時;公路,80~120公里/小時;航空,900~1000公里/小時。
就運輸速度來說,航空運輸最快,高速鐵路次之,水路運輸最慢。但在短距離運輸中,公路運輸則具有靈活、快捷、方便的絕對優勢。在評價某種運輸方式的速度指標時,還應適當考慮運輸的頻率(或間隔時間)和運輸經常性對送達速度的影響。
運輸所及各環節概述
(一)承運人,是指使用汽車從事貨物運輸并與托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經營者。
(二)托運人,是指與承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單位和個人。
(三)收貨人,是指貨物運輸合同中托運人指定提取貨物的單位和個人。
(四)貨物運輸代辦人(以下簡稱貨運代辦人),是指以自己的名義承攬貨物并分別與托運人、承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經營者。
(五)站場經營人,是指在站、場范圍內從事貨物倉儲、堆存、包裝、搬運裝卸等業務的經營者。
(六)運輸期限,是由承托雙方共同約定的貨物起運、到達目的地的具體時間。末約定運輸期限的,從起運日起,按200千米為1日運距,用運輸里程除每日運距,計算運輸期限。
(七)承運責任期間,是指承運人自接受貨物起至將貨物交付收貨人(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給有關部門)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時間。本條規定不影響承運人與托運人就貨物在裝車前和卸車后對承擔的責任達成的協議。
(八)搬運裝卸,是指貨物運輸起訖兩端利用人力或機械將貨物裝上、卸下車輛,并搬運到一定位置的作業。人力搬運距離不超過200米,機械搬運不超過400米(站、場作業區內貨物搬運除外)。
東莞到貴陽物流專線公路運輸的特點和作用
      公路運輸是一種機動靈活、簡捷方便的運輸方式,在短途貨物集散運轉上,它比鐵路、航空運輸具有更大的優越性,尤其在實現“門到門”的運輸中,其重要性更為顯著。盡管其他各種運輸方式各有特點和優勢,但或多或少都要依賴公路運輸來完成最終兩端的運輸任務。例如鐵路車站、水運港口碼頭和航空機場的貨物集疏運輸都離不開公路運輸。
      但公路運輸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載重量小,不適宜裝載重件、大件貨物、不適宜走長途運輸;車輛運行中震動較大,易造成貨損貨差事故,同時,運輸成本費用較水運和鐵路為高。
 
文章出處:http://www.dgswf.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