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鐵路貨運時東西不小心被弄丟了,你知道如何索賠嗎?鐵路貨運涉及三方當事人,即托運人、承運人和收貨人。三者之間是鐵路貨物運輸合同關系。還有一些人和單位經常委托代辦運輸企業代為辦理鐵路貨物的托運和領取。
代辦運輸的貨物發生損失后,又該由誰索賠呢?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代辦運輸的貨物在鐵路運輸中發生損失,法律支持委托人依據委托合同要求代辦運輸企業向承運人索賠。對代辦運輸企業未及時索賠而超過運輸合同索賠時效的,代辦運輸企業應當予以賠償。
《鐵路貨物運輸規程》規定,托運人或收貨人向承運人要求賠償損失時,應當向到站提出賠償要求書,并附貨物運單、貨運記錄和有關證明文件,按保價運輸的個人物品,應同時提出蓋有發站日期戳的物品清單。如果選擇自主解決途徑,托運人或收貨人應當依據上述行政規章確立到站理賠制度,向貨物運單中記載的到站索賠。
鐵路貨物毀損、滅失的索賠分為保價貨物損失索賠、未保價貨物損失索賠、保險貨物損失索賠和保價保險貨物損失索賠四種情況,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分別對此規定了不同的賠償辦法。托運人或收貨人可以根據不同的規定確定申請索賠的金額。
保價運輸的貨物在運輸中發生損失,無論托運人在辦理保價運輸時,保價額是否與保價運輸的貨物的實際價值相符,均應在保價額內按實際價值賠償,實際損失超過保價額的部分,不予賠償。未保價運輸的貨物,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應適用限額賠償的規定,即不按件數只按重量承運的貨物,每噸最高賠償 100 元,按件數和重量承運的貨物,每噸最高賠償 2000 元。
不論貨物保價與否,如果損失是承運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則不受保價額的限制,按照實際損失賠償。實際損失包括貨物實際價值的損失、鐵路運雜費、包裝費、保險費等費用。
東莞到江蘇物流專線鐵路運輸注意事項
鐵路營業線上的路外安全,與社會公眾密切相關。事故分析表明,發生路外傷亡事故,主要原因是行人在鐵路線上行走、坐臥、橫過線路、穿越鐵路站場、爬車、鉆車、跳車,行人、機動車輛搶過鐵路道口以及自殺等。鐵路橋梁和鐵路隧洞禁止一切行人通過。這些事故的發生,不僅導致了公民生命財產的直接損失,而且對鐵路行車安全構成了極大威脅,特別是機動車輛違章搶越道口經常將列車撞擊脫軌。這些事故既反映出部分社會公眾法律意識、安全意識不強,自我安全保護意識和依法保護鐵路運輸安全的意識淡薄,也提醒鐵路運輸企業、地方政府和相關媒體要加強安全常識的宣傳和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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