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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B/T 214—2017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檢驗檢測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的檢驗檢測活動應取 得資質認定。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是一項確保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真實、客觀、準確的行政許可制度。
本標準是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對檢驗檢測機構能力評價的通用要求,針對各個不同領域的檢驗檢 測機構,應參考依據本標準發布的相應領域的補充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資質認定能力評價時,在機構、人員、場所環境、設備設 施、管理體系等方面的通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也適用于檢驗檢測機構的自我評價。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000 質量管理體系 基礎和術語 GB/T 27000 合格評定 詞匯和通用原則 GB/T 27020 合格評定 各類檢驗機構的運作要求 GB/T 27025 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JJF 1001 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
3 術語和定義 GB/T 19000、GB/T 27000、GB/T 27020、GB/T 27025、JJF 1001 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 適用于本文件。
3.1 檢驗檢測機構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利用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 對產品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對象進行檢驗檢測的專業技術組織。
3.2 資質認定 mandatory approval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 的規定,對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實施的評價許可。
3.3 資質認定評審 assessment of mandatory approval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的有關規定,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評審人員,對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 術能力是否符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和評審補充要求所進行的審查和考核。 4 要求 4.1 機構 4.1.1 檢驗檢測機構應是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檢驗檢測機構 或者其所在的組織應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 責任。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經所在法人單位授權。
4.1.2 檢驗檢測機構應明確其組織結構及管理、技術運作和支持服務之間的關系。
4.1.3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客觀獨 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4.1.4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維護其公正和誠信的程序。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不受來自 內外部的、不正當的商業、財務和其他方面的壓力和影響,確保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真實、客 觀、準確和可追溯。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識別出現公正性風險的長效機制。
如識別出公正性風險, 檢驗檢測機構應能證明消除或減少該風險。若檢驗檢測機構所在的組織還從事檢驗檢測以外的活 動,應識別并采取措施避免潛在的利益沖突。檢驗檢測機構不得使用同時在兩個及以上檢驗檢測 機構從業的人員。
4.1.5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保護客戶秘密和所有權的程序,該程序應包括保護電子存儲和 傳輸結果信息的要求。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對其在檢驗檢測活動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 秘密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并制定和實施相應的保密措施。
4.2 人員 4.2.1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人員管理程序,對人員資格確認、任用、授權和能力保持等進 行規范管理。檢驗檢測機構應與其人員建立勞動、聘用或錄用關系,明確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 崗位職責、任職要求和工作關系,使其滿足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權力和資源,履行建立、實施、 保持和持續改進管理體系的職責。檢驗檢測機構中所有可能影響檢驗檢測活動的人員,無論是內 部還是外部人員,均應行為公正,受到監督,勝任工作,并按照管理體系要求履行職責。
4.2.2 檢驗檢測機構應確定全權負責的管理層,管理層應履行其對管理體系的領導作用和承諾: a) 對公正性做出承諾; b) 負責管理體系的建立和有效運行; c) 確保管理體系所需的資源; d) 確保制定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 e) 確保管理體系要求融入檢驗檢測的全過程; f) 組織管理體系的管理評審; g) 確保管理體系實現其預期結果; h) 滿足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和客戶要求; i) 提升客戶滿意度; j) 運用過程方法建立管理體系和分析風險、機遇。
4.2.3 檢驗檢測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全面負責技術運 作;質量負責人應確保管理體系得到實施和保持;應指定關鍵管理人員的代理人。
4.2.4 檢驗檢測機構的授權簽字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并經資質認定部 門批準,非授權簽字人不得簽發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
4.2.5 檢驗檢測機構應對抽樣、操作設備、檢驗檢測、簽發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以及提出意見和 解釋的人員,依據相應的教育、培訓、技能和經驗進行能力確認。應由熟悉檢驗檢測目的、程序、 方法和結果評價的人員,對檢驗檢測人員包括實習員工進行監督。
4.2.6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人員培訓程序,確定人員的教育和培訓目標,明確培訓需求和 實施人員培訓。培訓計劃應與檢驗檢測機構當前和預期的任務相適應。
4.2.7 檢驗檢測機構應保留人員的相關資格、能力確認、授權、教育、培訓和監督的記錄,記錄 包含能力要求的確定、人員選擇、人員培訓、人員監督、人員授權和人員能力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