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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可評審人日數核算方法
A.1 文件評審
A.1.1 初評或復評的實驗室、檢驗機構及相關機構,評審組人數在5-10人之間的,或者有2-4個分地點的,文件評審為2個人日。
A.1.2 初評或復評的實驗室、檢驗機構及相關機構,評審組人數大于10人的,或者有4個以上分地點的,文件評審為3個人日。A.1.3 監督、擴大認可范圍的文件審查的人日數一般為初評的二分之一。
A.2 現場評審
初評、監督、復評、擴大認可范圍的現場評審包括管理體系評審和技術能力評審兩部分。現場評審的總人日數為上述管理體系評審和技術能力評審兩部分之和。
A.2.1管理體系評審
機構總人數
人 日 數 (人)
評審類型
≤50 51-100 >100
初評 3-4 4-5 >5
復評 2-3 3-4 >4
監督 1-2 2-3 >3
注:機構總人數包括其聘用的專職人員和兼職人員。
A.2.2技術能力的評審
A.2.2.1初評中每個領域至少為1個人日。若一個領域內項目超過20,則每增加20個項目相應增加1個人日。
A.2.2.2復評的人日數按初評計算。
A.2.2.3監督的人日不少于初評的二分之一。
A.2.2.4擴大認可范圍評審的人日數按2.2.1條款要求計算
A.2.2.5授權簽字人評審,按每人四分之一人日計算。
A.3 見證評審
對檢驗機構初評、復評、監督、擴大認可范圍的評審時需要實施的見證評審,根據實際發生的認可評審員人日數計算。
A.4 不符合項糾正措施驗證
對評審中所發現的不符合項需現場驗證的評審按1-2個人日計算。
1 目的與范圍
1.1 為確保申訴、投訴和爭議處理工作的公正、有效,維護與認可工作有關各方的正當權益和 CNAS 的信譽,本規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際標準,規定了申訴、投訴和爭議的處理方式和程序。
1.2 本規則適用于處理來自申請認可或已獲準認可的機構對CNAS的申訴以及任何組織或個人對CNAS提出的投訴和爭議。 本規則也適用于向CNAS 提出的針對申請認可或已獲準認可的機構的投訴。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引用而成為本文件的條款。
2.1 CNAS—J01《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章程》
2.2 CNAS—J06《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申訴專門委員會工作規則》
2.3 CNAS—R02《公正性與保密規則》
2.4 GB/T27000-2006《合格評定 詞匯和通用原則》(ISO/IEC17000:2004,IDT)
2.5 GB/T27011-2005《合格評定 認可機構通用要求》(ISO/IEC17011:2004,IDT)
3 術語和定義
本規則引用 GB/T27000-2006和 GB/T27011-2005中的有關術語并采用下列定義:
3.1 申訴
申請認可或獲準認可的機構對 CNAS 做出的,與其期望的認可狀態有關的不利決定所提出的重新考慮的書面請求。
注:不利決定包括:拒絕接受申請、拒絕繼續進行評審、要求采取糾正措施、變更認可范圍、不予認可、暫停或撤銷認可、阻礙獲得認可的任何其他措施。
4 申訴、投訴和爭議處理原則
4.1 CNAS 處理申訴、投訴和爭議以事實為依據,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 CNAS 認可規范為準則。
4.2 申訴、投訴和爭議處理工作人員對其所獲得的任何與申訴、投訴和爭議有關的非公開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4.3 參與申訴、投訴和爭議處理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員,均應保持客觀公正。
4.4 與申訴、投訴和爭議事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工作人員,均應回避相關處理工作。
5 申訴
5.1 申訴受理的范圍:
——拒絕接受申請;
——拒絕繼續進行評審;
——要求采取糾正措施;
——變更認可范圍;
——不予認可,暫停或撤銷認可;
——阻礙獲得認可的任何其他措施。
5.2 申訴的提出
申訴人應向 CNAS 秘書處提出申訴,有效的申訴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 申訴應以書面形式提出;
2) 應由申訴人簽字和蓋章;
3) 申訴人應是申訴事宜的直接相關方;
4) 申訴的提出與收到相關決定或處理措施的時間間隔不超過 10 個工作日;
5) 繳納申訴保證金 2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