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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上述因素對總的測量不確定度的影響程度,在(各類)檢測之間和(各類)校準之 間明顯不同。實驗室在制定檢測和校準的方法和程序、培訓和考核人員、選擇和校準所 用設備時,應考慮到這些因素。 
5.2人員 5.2.1實驗室管理者應確保所有操作專門設備、從事檢測和/或校準、評價結果、簽署檢測 報告和校準證書的人員的能力。當使用在培員工時,應對其安排適當?shù)谋O(jiān)督。對從事特 定工作的人員,應按要求根據(jù)相應的教育、培訓、經(jīng)驗和/或可證明的技能進行資格確 認。 
注1:某些技術領域(如無損檢測)可能要求從事某些工作的人員持有個人資格證 書,實驗室有責任滿足這些指定人員持證上崗的要求。人員持證上崗的要求可能是法定 的、特殊技術領域標準包含的,或是客戶要求的。 
注2:對檢測報告所含意見和解釋負責的人員,除了具備相應的資格、培訓、經(jīng)驗 以及所進行的檢測方面的充分知識外,還需具有: ——用于制造被檢測物品、材料、產品等的相關技術知識、已使用或擬使用方法的 知識,以及在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xiàn)的缺陷或降級等方面的知識; ——法規(guī)和標準中闡明的通用要求的知識; ——對物品、材料和產品等正常使用中發(fā)現(xiàn)的偏離所產生影響程度的了解。 
5.2.2實驗室管理者應制訂實驗室人員的教育、培訓和技能目標。應有確定培訓需求和提 供人員培訓的政策和程序。培訓計劃應與實驗室當前和預期的任務相適應。應評價這些 培訓活動的有效性。
5.2.3實驗室應使用長期雇傭人員或簽約人員。在使用簽約人員及其他的技術人員及關鍵 支持人員時,實驗室應確保這些人員是勝任的且受到監(jiān)督,并按照實驗室管理體系要求 工作。 
5.2.4對與檢測和/或校準有關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關鍵支持人員,實驗室應保留其當 前工作的描述。 注:工作描述可用多種方式規(guī)定。
但至少應當規(guī)定以下內容: ——從事檢測和/或校準工作方面的職責; ——檢測和/或校準策劃和結果評價方面的職責; ——提交意見和解釋的職責; ——方法改進、新方法制定和確認方面的職責; ——所需的專業(yè)知識和經(jīng)驗; ——資格和培訓計劃; ——管理職責。 
5.2.5管理層應授權專門人員進行特定類型的抽樣、檢測和/或校準、簽發(fā)檢測報告和校 準證書、提出意見和解釋以及操作特定類型的設備。
實驗室應保留所有技術人員(包括 簽約人員)的相關授權、能力、教育和專業(yè)資格、培訓、技能和經(jīng)驗的記錄,并包含授 權和/或能力確認的日期。這些信息應易于獲取。 
5.3設施和環(huán)境條件 
5.3.1用于檢測和/或校準的實驗室設施,包括但不限于能源、照明和環(huán)境條件,應有利于 檢測和/或校準的正確實施。 實驗室應確保其環(huán)境條件不會使結果無效,或對所要求的測量質量產生不良影響。 
在實驗室固定設施以外的場所進行抽樣、檢測和/或校準時,應予特別注意。對影響檢測 和校準結果的設施和環(huán)境條件的技術要求應制定成文件。 
5.3.2相關的規(guī)范、方法和程序有要求,或對結果的質量有影響時,實驗室應監(jiān)測、控制 和記錄環(huán)境條件。對諸如生物消毒、灰塵、電磁干擾、輻射、濕度、供電、溫度、聲級 和振級等應予重視,使其適應于相關的技術活動。
當環(huán)境條件危及到檢測和/或校準的結 果時,應停止檢測和校準。 5.3.3應將不相容活動的相鄰區(qū)域進行有效隔離。應采取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
5.3.4應對影響檢測和/或校準質量的區(qū)域的進入和使用加以控制。實驗室應根據(jù)其特定情 況確定控制的范圍。 
5.3.5應采取措施確保實驗室的良好內務,必要時應制定專門的程序。 5.4檢測和校準方法及方法的確認 5.4.1總則 實驗室應使用適合的方法和程序進行所有檢測和/或校準,包括被檢測和/或校準物品 的抽樣、處理、運輸、存儲和準備,適當時,還應包括測量不確定度的評定和分析檢測 和/或校準數(shù)據(jù)的統(tǒng)計技術。 
如果缺少指導書可能影響檢測和/或校準結果,實驗室應具有所有相關設備的使用和 操作指導書以及處置、準備檢測和/或校準物品的指導書,或者二者兼有。所有與實驗室 工作有關的指導書、標準、手冊和參考資料應保持現(xiàn)行有效并易于員工取閱(見4.3)。 
對檢測和校準方法的偏離,僅應在該偏離已被文件規(guī)定、經(jīng)技術判斷、授權和客戶接受 的情況下才允許發(fā)生。 
注:如果國際的、區(qū)域的或國家的標準,或其他公認的規(guī)范已包含了如何進行檢測 和/或校準的簡明和充分信息,并且這些標準是以可被實驗室操作人員作為公開文件使用 的方式書寫時,則不需再進行補充或改寫為內部程序。
對方法中的可選擇步驟,可能有 必要制定附加細則或補充文件。 
5.4.2方法的選擇 實驗室應采用滿足客戶需求并適用于所進行的檢測和/或校準的方法,包括抽樣的方 法。應優(yōu)先使用以國際、區(qū)域或國家標準發(fā)布的方法。
實驗室應確保使用標準的最新有 效版本,除非該版本不適宜或不可能使用。必要時,應采用附加細則對標準加以補充, 以確保應用的一致性。 當客戶未指定所用方法時,實驗室應從國際、區(qū)域或國家標準中發(fā)布的,或由知名 的技術組織或有關科學書籍和期刊公布的,或由設備制造商指定的方法中選擇合適的方 法。
實驗室制定的或采用的方法如能滿足預期用途并經(jīng)過確認,也可使用。所選用的方 法應通知客戶。在引入檢測或校準之前,實驗室應證實能夠正確地運用這些標準方法。 如果標準方法發(fā)生了變化,應重新進行證實。 當認為客戶建議的方法不適合或已過期時,實驗室應通知客戶。
實驗室為其應用而制定檢測和校準方法的過程應是有計劃的活動,并應指定具有足 夠資源的有資格的人員進行。 
計劃應隨方法制定的進度加以更新,并確保所有有關人員之間的有效溝通。 
5.4.4非標準方法 當必須使用標準方法中未包含的方法時,應遵守與客戶達成的協(xié)議,且應包括對客 戶要求的清晰說明以及檢測和/或校準的目的。
所制定的方法在使用前應經(jīng)適當?shù)拇_認。 注:對新的檢測和/或校準方法,在進行檢測和/或校準之前應當制定程序。程序中至 少應該包含下列信息: a)適當?shù)臉俗R; b)范圍; c)被檢測或校準物品類型的描述; d)被測定的參數(shù)或量和范圍; e)儀器和設備,包括技術性能要求; f)所需的參考標準和標準物質(參考物質); g)要求的環(huán)境條件和所需的穩(wěn)定周期; h)程序的描述,包括: ——物品的附加識別標志、處置、運輸、存儲和準備; ——工作開始前所進行的檢查; ——檢查設備工作是否正常,需要時,在每次使用之前對設備進行校準和調整; ——觀察和結果的記錄方法; ——需遵循的安全措施; i)接受(或拒絕)的準則和/或要求; j)需記錄的數(shù)據(jù)以及分析和表達的方法; k)不確定度或評定不確定度的程序。 
5.4.5方法的確認 5.4.5.1確認是通過檢查并提供客觀證據(jù),以證實某一特定預期用途的特定要求得到滿 足。 5.4.5.2實驗室應對非標準方法、實驗室設計(制定)的方法、超出其預定范圍使用的標 準方法、擴充和修改過的標準方法進行確認,以證實該方法適用于預期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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