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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申請辦理CMA/CNAS認證人員要求條件
- 產品產地:江蘇南京
- 產品品牌:南京邦道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 包裝規格:cma/cn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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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單價:0
- 更新日期:2021-10-16 23:49:13
- 有效期至:202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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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辦理CMA/CNAS認證人員要求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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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滿足本準則要求的校準實驗室即被認為是有資格的。由依據本準則認可的校準
實驗室發布的帶有認可機構標志的校準證書,對相關校準來說,是所報告校準數據溯源
性的充分證明。 
注2:對測量SI單位的溯源可以通過參比適當的基準(見VIM:1993.6.4),或參
比一個自然常數來達到,用相對SI單位表示的該常數的值是已知的,并由國際計量大會
(CGPM)和國際計量委員會(CIPM)推薦。
注3:持有自己的基準或基于基本物理常量的SI單位表達式的校準實驗室,只有在
將這些標準直接或間接地與國家計量院的類似標準進行比對之后,方能宣稱溯源到SI單
位制。 
注4:“確定的計量規范”是指在校準證書中必須清楚表明該測量已與何種規范進行過
比對,這可以通過在證書中包含該規范或明確指出已參照了該規范來達到。 
注5:當“國際標準”和“國家標準”與溯源性關聯使用時,則是假定這些標準滿足了實
現SI單位基準的性能。 
注6:對國家測量標準的溯源不要求必須使用實驗室所在國的國家計量院。 
注7:如果校準實驗室希望或需要溯源到本國以外的其他國家計量院,應當選擇直接
參與或通過區域組織積極參與國際計量局(BIPM)活動的國家計量院。 
注8:不間斷的校準或比較鏈,可以通過不同的、能證明溯源性的實驗室經過若干步
驟來實現。 
5.6.2.1.2某些校準目前尚不能嚴格按照SI單位進行,這種情況下,校準應通過建立對適
當測量標準的溯源來提供測量的可信度,例如:
——使用有能力的供應者提供的有證標準物質(參考物質)來對某種材料給出可靠
的物理或化學特性;
——使用規定的方法和/或被有關各方接受并且描述清晰的協議標準。
可能時,要求參加適當的實驗室間比對計劃。 
5.6.2.2檢測
5.6.2.2.1對檢測實驗室,5.6.2.1中給出的要求適用于測量設備和具有測量功能的檢測設
備,除非已經證實校準帶來的貢獻對檢測結果總的不確定度幾乎沒有影響。
這種情況
下,實驗室應確保所用設備能夠提供所需的測量不確定度。
注:對5.6.2.1的遵循程度應當取決于校準的不確定度對總的不確定度的相對貢獻。
如果校準是主導因素,則應當嚴格遵循該要求。 
5.6.2.2.2測量無法溯源到SI單位或與之無關時,與對校準實驗室的要求一樣,要求測量
能夠溯源到諸如有證標準物質(參考物質)、約定的方法和/或協議標準(見
5.6.2.1.2)。 
5.6.3參考標準和標準物質(參考物質)
5.6.3.1參考標準
實驗室應有校準其參考標準的計劃和程序。參考標準應由5.6.2.1中所述的能夠提
供溯源的機構進行校準。實驗室持有的測量參考標準應僅用于校準而不用于其他目的,
除非能證明作為參考標準的性能不會失效。
參考標準在任何調整之前和之后均應校準。
5.6.3.2標準物質(參考物質)
可能時,標準物質(參考物質)應溯源到SI測量單位或有證標準物質(參考物
質)。只要技術和經濟條件允許,應對內部標準物質(參考物質)進行核查。 
5.6.3.3期間核查
應根據規定的程序和日程對參考標準、基準、傳遞標準或工作標準以及標準物質
(參考物質)進行核查,以保持其校準狀態的置信度。
5.6.3.4運輸和儲存
實驗室應有程序來安全處置、運輸、存儲和使用參考標準和標準物質(參考物
質),以防止污染或損壞,確保其完整性。 
注:當參考標準和標準物質(參考物質)用于實驗室固定場所以外的檢測、校準或
抽樣時,也許有必要制定附加的程序。 
5.7抽樣
5.7.1實驗室為后續檢測或校準而對物質、材料或產品進行抽樣時,應有用于抽樣的抽樣
計劃和程序。抽樣計劃和程序在抽樣的地點應能夠得到。只要合理,抽樣計劃應根據適
當的統計方法制定。抽樣過程應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確保檢測和校準結果的有效
性。 
注1:抽樣是取出物質、材料或產品的一部分作為其整體的代表性樣品進行檢測或
校準的一種規定程序。抽樣也可能是由檢測或校準該物質、材料或產品的相關規范要求的。某些情況下(如法庭科學分析),樣品可能不具備代表性,而是由其可獲性所決
定。
注2:抽樣程序應當對取自某個物質、材料或產品的一個或多個樣品的選擇、抽樣
計劃、提取和制備進行描述,以提供所需的信息。 
5.7.2當客戶對文件規定的抽樣程序有偏離、添加或刪節的要求時,這些要求應與相關抽
樣資料一起被詳細記錄,并被納入包含檢測和/或校準結果的所有文件中,同時告知相關
人員。 
5.7.3當抽樣作為檢測或校準工作的一部分時,實驗室應有程序記錄與抽樣有關的資料和
操作。這些記錄應包括所用的抽樣程序、抽樣人的識別、環境條件(如果相關)、必要
時有抽樣位置的圖示或其他等效方法,如果合適,還應包括抽樣程序所依據的統計方
法。 
5.8檢測和校準物品(樣品)的處置
5.8.1實驗室應有用于檢測和/或校準物品的運輸、接收、處置、保護、存儲、保留和/或
清理的程序,包括為保護檢測和/或校準物品的完整性以及實驗室與客戶利益所需的全部
條款。 
5.8.2實驗室應具有檢測和/或校準物品的標識系統。物品在實驗室的整個期間應保留該標
識。標識系統的設計和使用應確保物品不會在實物上或在涉及的記錄和其他文件中混
淆。如果合適,標識系統應包含物品群組的細分和物品在實驗室內外部的傳遞。 
5.8.3在接收檢測或校準物品時,應記錄異常情況或對檢測或校準方法中所述正常(或規
定)條件的偏離。當對物品是否適合于檢測或校準存有疑問,或當物品不符合所提供的
描述,或對所要求的檢測或校準規定得不夠詳盡時,實驗室應在開始工作之前問詢客
戶,以得到進一步的說明,并記錄下討論的內容。 
5.8.4實驗室應有程序和適當的設施避免檢測或校準物品在存儲、處置和準備過程中發生
退化、丟失或損壞。應遵守隨物品提供的處理說明。
當物品需要被存放或在規定的環境
條件下養護時,應保持、監控和記錄這些條件。當一個檢測或校準物品或其一部分需要
安全保護時,實驗室應對存放和安全作出安排,以保護該物品或其有關部分的狀態和完
整性。
注1:在檢測之后要重新投入使用的測試物,需特別注意確保物品的處置、檢測或存
儲/等待過程中不被破壞或損傷。
注2:應當向負責抽樣和運輸樣品的人員提供抽樣程序,及有關樣品存儲和運輸的信
息,包括影響檢測或校準結果的抽樣因素的信息。 
注3:維護檢測或校準樣品安全的原由可能出自記錄、安全或價值的原因,或是為了
日后進行補充的檢測和/或校準。 
5.9檢測和校準結果質量的保證 
5.9.1實驗室應有質量控制程序以監控檢測和校準的有效性。所得數據的記錄方式應便于
可發現其發展趨勢,如可行,應采用統計技術對結果進行審查。這種監控應有計劃并加
以評審,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a)定期使用有證標準物質(參考物質)進行監控和/或使用次級標準物質(參考物
質)開展內部質量控制;
b)參加實驗室間的比對或能力驗證計劃;
c)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進行重復檢測或校準;
d)對存留物品進行再檢測或再校準;
e)分析一個物品不同特性結果的相關性。
注:選用的方法應當與所進行工作的類型和工作量相適應。 
5.9.2應分析質量控制的數據,當發現質量控制數據將要超出預先確定的判據時,應采取
有計劃的措施來糾正出現的問題,并防止報告錯誤的結果。 
5.10結果報告
5.10.1總則
實驗室應準確、清晰、明確和客觀地報告每一項檢測、校準,或一系列的檢測或校
準的結果,并符合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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