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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cnas認證人員有什么要求
- 產品產地:江蘇南京
- 產品品牌:南京邦道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 包裝規格:cn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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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1-10-16 23:48:28
- 有效期至:202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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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認證人員有什么要求
詳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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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質量記錄的要求
4.3.3.1根據工作內容,做好有關質量記錄的填寫工作,記錄應真實、齊全、及時、清晰、明了,記錄必須有記錄人簽名,必要時需有審核人、批準人簽字,記錄要求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
4.3.4技術記錄的要求
4.3.4.1實驗室應在技術記錄表格中或成冊的記錄本上保存檢測的原始數據和信息,也可直接錄入信息管理系統中,當使用數據處理系統時,如果系統不能自動采集數據,實驗室應保留原始記錄(原始記錄中的信息主要有:樣品描述;樣品唯一性標識;所用的檢測或校準方法;環境條件(適用時);所用設備和標準物質的信息;檢測過程中的原始觀察記錄以及根據觀察結果所進行的計算;從事相關工作人員的標識;檢測報告的副本及其他重要信息);
4.3.4.2檢測人員應按記錄格式的要求,采用法定計量單位逐項認真、如實填寫,記錄的填寫應客觀、真實、規范、準確、清晰、易于識別,不得追記、補記,其信息足以保證能在接近原條件下復現檢測,并保證原始記錄是檢測結果的真實記載;
4.3.4.3原始記錄要求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數據不得描改、涂改,如需修訂時,應在作廢數據上劃一條下斜線(\)(細實線—),將正確的數據填在上方,并有更改人簽字或加蓋更改人名章,也可采用其他可溯源方式進行修改,原始記錄中要求的內容應逐項填寫,不得有空項,無需填寫的項目注明“無”,對以電子形式存儲的記錄,修改可以追溯到前一個版本或原始觀察結果即可;
4.3.4.4復(審)核人員在復(審)核原始記錄過程中,無權更改檢測結果;
4.3.4.5由計算機直接輸出的原始記錄或圖譜,應注明樣品(或檢測)編號、檢測日期;
4.3.4.6以電子形式儲存的記錄,檢測室要留有備份,其保護和保密問題,執行《數據控制和信息管理程序》;
4.3.4.7已存檔的記錄需經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批準后才能更改,記錄填寫完畢后,應及時交資料員保存。
4.4記錄的標識
4.4.1資料員以表格編號、順序號、頁碼、取樣人簽字、檢測人簽字、結果審核人簽字等形式對記錄進行標識。
4.4.2質量記錄和技術記錄的編號(見《管理體系文件控制和維護程序》)。
4.5
記錄保管
4.5.1記錄的編目
4.5.1.1資料員對其保存的記錄,應按要求分類、保存并編目,以便于檢索;
4.5.1.2質量記錄、技術記錄歸檔應填寫《記錄歸檔登記表》。
4.5.2查閱和復制
4.5.2.1本實驗室員工因工作需要借閱記錄須經質量負責人同意,資料員填寫《記錄借閱登記表》,借閱者填寫預計歸還期并簽字確認,記錄需要復制時,須經質量負責人同意才能復制,記錄獲取權限應與保密承諾相一致的要求;
4.5.2.2外單位或部門人員一般不得借閱和復制記錄,確實有借閱需要的應經實驗室主管批準,并填寫《記錄借閱登記表》;
4.5.2.3借閱時,資料員提示借閱人不得泄密和轉移借閱,不得在記錄上涂改、劃線、丟失、損壞等,閱后及時交還管理人員,并辦理歸還手續。
4.5.3貯存
4.5.3.1記錄貯存應安排適宜的貯存場所,應具備空氣流通、防潮、防火、防霉變、防蟲蛀、防丟失等措施,必要時應有溫度與濕度控制措施,無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
4.5.3.2資料員負責收集、整理,進行適當貯存。經整理編目后及時歸檔,并履行交接手續;
4.5.3.3資料員負責編制《記錄清單及保存期限表》,按相關要求合理規定貯存期限并進行有效貯存,本實驗室所的記錄應至少保存6年(如果法律法規、CNAS專業領域認可要求文件或客戶規定了更長的保存期要求,則實驗室應滿足這些要求),人員或設備記錄應隨同人員工作期間或設備使用時限全程保留,在人員調離或設備停止使用后,人員或設備技術記錄應再保存6年。技術記錄,無論是電子記錄還是紙面記錄,應包括從樣品的接收到出具檢測報告整個過程中觀察到的信息和原始數據,并全程確保樣品與檢測報告的對應性。記錄保存期限應符合合同義務;
4.6記錄的保密
4.6.1記錄應存放在指定場所,如有需要應采取保密措施進行保管。
4.6.2借閱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復制、摘抄或將記錄帶離指定場所,不得查閱其他無關記錄。
4.6.3工作人員不得將客戶的信息透露給其他客戶。
4.7記錄的逾期處置
4.7.1對逾期的記錄,由資料員辦理銷毀申請,質量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銷毀,并登記到《文件銷毀記錄表》。
4.7.2對逾期但仍有使用價值的記錄,由質量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決定是否延長保存期限。
4.8記錄的評審
4.8.1質量負責人每年應對記錄的控制情況進行至少一次全面檢查,必要時組織資料員更新《記錄清單及保存期限表》;
4.8.2各崗位負責人應定期對記錄的類型、形式、技術要求、標識、保管、保密和銷毀等進行分析報告,對存在影響的情況應及時報告質量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必要時按《實施糾正措施程序》組織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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