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固定資產 47000
存貨 3076.92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523.08
貸:銀行存款 50600。
后經稅務部門檢查發現,我廠固定資產相關稅金6829.06元在認證時與配件稅金523.08元一并給予了抵扣,要求補繳稅金6829.06元,我廠已經繳納,并作調整會計會錄: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貸記“銀行存款”。但調整后我廠的“應交稅金”賬戶始終不平,請問應如何處理?
株洲市德光設備制造廠財務部答:增值稅相關法規規定,企業購進固定資產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所以,你廠購入固定資產時的賬務處理是正確的。但由于固定資產中的稅金6829.06元在認證時一并給予了抵扣,將會造成“應交稅金”的會計核算與實際繳納不一致,形成“應交稅金”核算的應繳數大于實際繳納數的結果,最終相差數額就是6829.06元,體現在“應交稅金”會計核算最后會出現貸方余額(未交增值稅)6829.06元。因此,只要將這筆稅款按照稅務部門的檢查意見及時申報繳納,并按正常的繳稅款納的會計賬務處理要求進行處理即可。
借: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6829.06
貸:銀行存款 6829.06。
你所進行的會計處理,是“應交稅金”子科目的錯誤,應該不會影響“應交稅金”一級科目的平賬,只要作調整分錄更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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