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實施的《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但并沒有明確何謂“利害關系”。而最新發布的《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則給“利害關系”以規定。
昨日,“中國擬規定政府采購者與供應商不得有三代血親”的消息經報道后,引起了網友的熱議。在某個大型門戶網站,大部分回帖網友直呼“無聊”。浙江寧波網友“輕風飛揚”說:“這樣規定有用嗎?他完全可以利用自己的人聯系供應商啊,可以商定提成啊。問題是如何確保投競標的公平與公正,如何從重處罰在采購方面的犯罪。”
山西網友“w590916_ymbjk”則說,除姻親關系外,朋友、戰友、同學的互信關系有的比親兄弟還好,“如何防范?”
還有網友擔心不能執行,福建福州網友“qiecaobao”說:“國家的出發點都是好的,執行起來都被那些腐敗分子鉆了空子。”
政府采購專家、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徐煥東昨日對本報記者表示,《實施條例》曾經在2005年的時候征求過一次意見,當時規定太粗,最終沒有出臺,而這次的征求意見稿相比來說明確了很多,比如對政府采購中的“本國貨物”的界定,以及一直沒有明確的“利害關系”等,都加以明確。
至于對三代血親、姻親關系的規定的質疑,他表示,在許多國家和地區,政府采購法律系統都有對姻親關系需回避的規定,這是正常的規定,“比如臺灣對姻親關系的規定更加嚴格。”
那么老部下、學生、同學、同鄉等關系是否也算“利害關系”?徐煥東表示,目前征求意見就是讓大家都可以討論,但如果都將上述關系列舉為“利害關系”,則太過泛,“法律不能規定得那么清”。
必須回避的“利害關系”
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現在或者在采購活動發生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雇傭關系,擔任供應商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或技術顧問,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采購者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直系血親、三代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
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間存在其他影響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依法進行的利害關系。 (記者何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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