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遂昌縣是有名的采礦基地,當地礦業資源豐富,吸引許多企業投資開發。然而最近當地一家花崗石開采企業卻站出來喊冤,稱自己遭遇了“霸王行政”。企業在采礦權獲得續批的情況下,縣國土局卻把許可證原件扣壓下來,至今一年半時間仍沒有下發到企業手中,造成企業無法開工,損失重大。更奇怪的是,國土部門不給許可證又不給開工的原因,竟是企業沒有答應政府部門出讓采礦權,重新對工地進行招投標的要求。
采礦企業明明續批了《采礦許可證》,卻不讓開工
來到位于遂昌縣云峰街道東姑村的盛磊花崗石開采工地,記者看到被開采了一半的花崗石山,如今斷面幾乎都長起了青苔。而偌大的平地上,停放著的機器設備都已經破敗不堪。停在工地上的兩輛鏟車銹跡斑斑,車窗玻璃都已經破碎,連輪胎都癟了。一輛貨車也已十分破舊,保險杠都掉了下來。
業主葉先生一臉愁苦地說:“這些機器設備現在全都沒有用了。”
2006年9月,葉先生這家盛磊石業公司通過招投標競拍,獲得了這塊山用于開采花崗石。并且向當地東姑村簽了十年的山地租賃協議,一次性支付了十年的租金。
葉先生說,公司有多名股東投入了數百萬元資金。動工后,因為前期工程比較多,前兩年都是做挖泥和鋪路的工作,直到2008年開始才真正采到花崗石,有了正常的生產。到了2011年9月五年開采到期后,還有6萬左右立方米的尾礦沒有開采完,所以又申請續批了三年采礦權。然而令人沒想到的是,續批手續批準后,遂昌縣國土局卻不允許其開工。
“事實上我們續批的采礦期限還沒有到!”葉先生拿出一份《采礦許可證》復印件給記者看,記者看到這份許可證是由遂昌縣國土資源局蓋章的,寫的采礦權人為“浙江省遂昌縣盛磊石業有限公司”,開采期限為“2011年10月21日至2014年10月21日”。
葉先生認為自己開采并不違反法律,行政部門應沒有理由阻止,于是多次與縣國土局和分管工礦的常務副縣長溝通。可每次上門,都無功而返。
縣國土局
不發許可證,是因為企業不同意重新招投標
為何采礦權獲得續批后,卻不讓開工?
5月3日記者找到了遂昌縣國土資源局局長徐暉,一聽這事,徐局長三緘其口,“不是壓著不給辦,因為要求延續的部分開采超范圍了。”記者問,續批不是已經通過審核了嗎,而且還沒有開工怎么又超范圍?徐局長對此拒絕回答,提出具體找礦產資源管理科長王雨民詢問。
王科長的說法則與局長不符:“是因為續批后的工地沒有經過重新招投標。”他承認,盛磊石業公司續批的采礦許可證復印件是真實的,他們確實給批下來了,“但是沒有發給公司,就是還不同意。”他說,縣政府要求這塊工地重新進行掛牌招投標。
對于工地前期的投入,可以通過估價后,由新的中標人補償給盛磊石業公司。王科長說,但是盛磊石業公司不同意將所有權交給政府進行重新招投標。“這就是違反了程序,不能開工。”
隨后,記者來到遂昌縣政府,分管工礦的常務副縣長羅運乾正好在會議室開會。于是記者與秘書辦進行了聯系,秘書辦人員給羅副縣長和縣委辦公室副主任發短信,說明來意后。羅副縣長回復,沒有時間接待采訪。
記者在宣傳科人員處留下問題,為什么有證不發?現在的開采權已經在企業手里,為什么還要求重新招投標?但直到現在沒有給予回復。
市國土局
如沒有違法情況,不能阻止其施工
麗水市國土局礦產資源管理處鄒處長說,開采方量小的縣里有權進行審批,一般是原先已經在合法開采的,如果開采到期剩下的還有余礦沒有采完,則企業可以申請續批,一般都是允許批準的。批準后的許可證應該發放給企業,因為這個采礦權實際已經在企業手里,上級部門都已經進行備案了。
一旦批準其開采,如果不是出現違法情況,是不能阻止其施工的。而許可證續批也是不需要進行重新招投標的。
律師說法
不僅違反行政許可法還涉嫌濫用職權
“政府部門的做法顯然是存在問題!”浙江波寧律師事務所律師唐才宗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因此既然縣國土資源局決定了許可延期,應當及時向申請人頒發證件。
“我認為還不僅僅是違反行政許可法的問題。”浙江三思律師事務所律師喻志明說,除了違反行政許可法,相關部門責任人還涉嫌濫用職權。
他說根據刑法的規定,無正當合法的理由阻止工程,造成工地損失達到一定的數額,相關人員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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