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商家游樂設施商內受傷,這責任究竟是要誰的?近日,市消保委就接到這樣一起投訴。
蔣女士是全職太太,同時也是喜歡玩手機的“低頭族”。平日里,她經常帶兒子到附近商家的經營場所內玩耍。而她,則坐在一邊玩手機。
當日,蔣女士將兒子帶至該商家的游樂設施里后,便坐在一旁低頭玩手機,任由其兒子滑滑梯。由于小孩子沒有掌握好平衡,在滑到底部的時候,不慎摔倒在地。經醫院檢查,診斷為左手腕部骨裂。蔣女士認為,在商家的游樂場內受傷,商家需要負責任,要求賠償。但商家卻認為,餐廳內的游樂場是免費服務項目,蔣女士沒有盡到照看義務,負全責,不同意賠償。雙方協商不下,遂投訴到市消保委。
消保委工作人員了解事情經過后認為,商家店內的游樂場雖然是免費的服務項目,但仍應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的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商家應主動承擔自身應承擔的責任。而蔣女士作為小孩監護人,卻未盡到照看義務,應負主要責任。
最后經調解,商家一次性補償蔣女士500元。對此,臺州市消保委提醒消費者,家長帶小孩去游樂場地玩耍,應盡到監護責任,對年幼的小孩不要讓其脫離自己的視野獨自行動。同時,經營場所開設的免費游樂設施應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做好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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