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村官”未經任何審批手續,在村里江道非法采砂近三年,其間受到相關部門5次行政責令仍拒不停止,甚至還挖毀了村里430米防洪堤壩。昨天,嵊州市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了該起非法采砂案,檢察機關以涉嫌非法采礦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他提起公訴。
周某某是嵊州人,案發時是嵊州市長樂鎮郯城村村委主任。2010年4月,該村開展新農村建設要修路,他將眼光瞄準了流經本村且砂石資源豐富的郯城江,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雇傭工人,開始在江底挖取砂石,并出售給村里修路。僅2010年就出售砂石6000余方,非法獲利22萬多元。
2010年12月至2012年12月,周某某變本加厲,沿著河道挖向了郯城村段的防洪堤。兩年間,其向村集體和個人出售砂石1萬余方,非法獲利36萬余元。
其間,嵊州市水利水電局的執法人員通過日常巡查和群眾舉報,已發現了周某某非法挖砂行為,并先后五次發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通知書,但周某某依舊我行我素,采取與執法人員“打游擊”的方式暗地采砂。
此后,周某某意識到了自己破壞行為的嚴重性,也擔心事情鬧大,于是使用爛泥、石子等堆積了一條新堤壩。但經浙江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評估,這條堤壩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不能滿足防洪要求。據該市水利管理總站邢站長介紹,周某某毀壞堤壩的行為埋下汛期安全隱患,一旦發大水破堤,郯城村484戶村民生命財產將受到威脅。
檢察機關在對周某某涉嫌非法采礦、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外,還向該段堤壩監管單位嵊州市水電局和長樂鎮政府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其依法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要求周某某承擔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目前,嵊州市水電局、長樂鎮政府已委托專業機構對遭破壞堤防恢復原狀的修復價值進行評估。待評估結論得出后,將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向嵊州市法院提起公益訴訟。一旦該案民事訴訟程序啟動,將是紹興首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案。
昨天,該起非法采砂案由于案情復雜,未當庭宣判。(記者 王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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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公益訴訟即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公益性訴訟,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或不作為,使環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將遭受侵害時,法律允許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會團體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檢察機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依據民事訴訟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通過法律咨詢、提交書面意見、協助調查取證等方式支持社會組織依法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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