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險,投保生效期限內酒后跳江死亡,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秦某的跳江系自發的有意行為,不屬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范圍為由拒絕賠付,雙方爭執不下,鬧到了法院。近日,越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并判決了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
秦某以電話投保方式為自己在紹興市區某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分別為太平安享太平兩全保險和太平附加安享太平意外傷害保險,受益人為法定受益人,合同生效日為2012年12月11日,保險期為25年。去年5月29日晚23時許,秦某酒后乘坐出租車至袍江新三江大橋附近地方下車,不顧出租車司機、其妻子以及路人的極力勸阻,從橋上跳入江中溺水而死亡。
事故發生后,秦某家人向保險公司理賠并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509711元。但保險公司認為秦某之死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支付保險金的條件,僅向秦某家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2541.67元。秦某的父母、妻子以及女兒訴至法院,訴求法院解決理賠糾紛。
法庭上,保險公司認為,事發時,出租車司機和其他路人一起阻攔秦某跳江,而橋上的護欄高度基本接近成年男子身高,破損的護欄處也有1米多高,但秦某仍從護欄邊跳入江中而死亡。秦某的死亡是其自發主動跳入江中,系其有意行為,不屬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已根據合同約定將保單的現金價值2541.67元退還給了秦某家人,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法院認為,喝酒系秦某的自發行為,秦某對于是否喝酒具有完全的控制能力,其更應當對喝酒后的后果具有清晰的判斷和預見,但秦某自行喝酒后在他人勸阻的情況下仍自行跳江后死亡,就喝酒和跳江而言均是其本意的行為,對于跳江死亡的后果亦在其本意范圍之內。故其喝酒跳江死亡,不屬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約定的應當理賠的范圍。但是,秦某身故死亡之事實,屬于保險中約定按已交保險費110%支付身故保險金的情形。保險公司應當按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身故保險金9711.90元,扣除保險公司已退還給其2541.67元,尚應支付給其7170.23元。
關于我們 | About zj123 |法律聲明 | 友情鏈接 | 建議留言 | 網站地圖 | 聯系我們 | 最新資訊
客服:0571-87896971 客服傳真:0571-87298208 543059767
1091140425
中國電子商務網站百強 © 2002-2012 zj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備11047537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