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汽車等交通工具的普及,車流量不斷加大,加上部分市民交通規則意識及法律意識的淡漠,導致道路危險狀況因素不斷增多,由此引發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也不斷增加。
10月9日上午,三門法院召開涉交通事故案件新聞發布會,通報了法院近三年來審理的涉交通事故案件的相關情況、特點及問題,介紹了法院在審理和調解交通事故糾紛中的經驗做法,同時就如何預防和化解交通事故糾紛提出對策和建議。
三門法院交通審判庭于2012年8月10日正式在三門縣交警大隊掛牌運行,之后更名為民事審判第四庭,主要負責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法庭進駐交警大隊,通過“一站式”服務,更好地解決交通事故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交通法庭不在法院辦公樓里,而是設在交警大隊里,目的只有一個,就是便民利民。”三門法院副院長楊廷能說,“交通事故賠償涉及交警責任認定、法院調解審判、保險理賠等多個主體、多個程序,正常周期要一個月以上,當事人來回耗時又耗力。交通法庭成立后,賠付程序部分在幾天之內甚至當天就能走完,最快的當事人在半個小時之內就可以拿到調解書。”
在交警部門主持達成調解協議或當事人自行達成調解協議經交警部門確認后,當事人可以馬上向法庭提出司法確認申請,法庭審查后,當即以民事調解書的形式對當事人的調解協議進行確認,實現調解確認“一站式”完成,極大方便了案件當事人。
9月29日,用兩個小時處理完糾紛的小李感嘆交通法庭的辦案效率就是快。小李是第一次到法院處理交通事故糾紛,今年9月17日,他駕駛的私家轎車在三門縣工業大道與興國路交叉口路段,與林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及轎車乘坐人小何受傷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小李為修理轎車、救助小何共花費了4860元,客車車主曹某為修理車輛也花費了3500元。因當時客車駕駛人并非車主本人,而經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小李對該次事故負主要責任,雙方對賠償金額存在爭議。案件到達交通法庭后,承辦法官立即組織調解,幫助當事人計算損害賠償費用,并對當事人的疑問進行了解釋說明。雙方很快達成了賠償協議,并當場履行了賠償手續,糾紛就此了結。
“像這樣數額不大、事實責任相對比較清楚的案件,法庭有時候一天要處理五六起。”民事審判第四庭書記員葉小軍說。
法庭三年來共審理交通事故糾紛2200余起,案件處理最快速度為半小時,案件平均調撤率為96.4%,總結案標的履行率98%以上。三年來僅有20余件判決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未發生一起因交通事故而引發的上訪事件,最大限度地實現案結事了,減少當事人訴累,極大化解了交通事故引發的社會矛盾。
發布會上,民事審判第四庭庭長顏崇妙還就如何預防和化解交通事故糾紛提出了建議。他認為,要從根本上預防機動車交通事故發生,僅僅依靠訴訟這種“事后救濟”的手段是遠遠不夠的,需要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各守其道”,才能從源頭上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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