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公布了5年來我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審判的基本情況。開發(fā)商違約、政策阻礙合同履行、虛假宣傳成糾紛三大主因。
5年來,我市兩級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收案共計2259件,案件數量呈整體上升趨勢。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明顯增加,受市場行情波動影響較大
據介紹,近年來,隨著我市房地產行業(yè)的快速發(fā)展,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亦明顯增加。
5年來,我市兩級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收案共計2259件,占全部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74.51%。其中,2010年,我市兩級法院受理此類糾紛案件數量為273件,2011年108件,2012年猛增到853件。2013年后案件數量整體平穩(wěn),2013年374件;2014年436件,2015年1-9月共215件。
“從總體趨勢看,該類案件收案數受房地產市場行情波動影響較大,在房地產市場行情急速上升或急劇下滑期間,易出現案件井噴。”市中院民一庭庭長趙勇說。
糾紛案件主要分三大類型,開發(fā)商違約占比大
5年來,從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受理情況來看,主要包括三種類型:
第一類是開發(fā)商未依約履行所引起的違約責任糾紛(逾期交房、逾期辦證、房屋質量存在瑕疵、一房數賣等情形),占比達70-80%,其中逾期交房、交證案件最多。
第二類是政府宏觀政策(“限購令”)導致合同履行障礙所引發(fā)的違約責任糾紛。
第三類是宣傳資料、銷售廣告中的內容失實所引起的違約責任糾紛。
為什么第一類糾紛這么多呢?趙勇分析,房地產開發(fā)商在合同的簽訂、履行以及違約后溝通調處過程均居于主導地位。多數的購房戶在面對開發(fā)商違約的情況下,也僅僅是去找開發(fā)商“討個說法”,而開發(fā)商單方面決定違約金的數額,一般遠遠低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違約成本的低廉也使得房地產開發(fā)商的違約比較任性。
此外,房地產開發(fā)是一個體系龐大的系統(tǒng)性工程,任何一個環(huán)節(jié)的延期都可能會導致最終不能如約交付房屋以及辦證,因此糾紛也多集中在房屋交付及辦證環(huán)節(jié)上。
法官提醒
購房時要注意四個方面
趙勇提醒,市民購房時,應注意四個方面:
一是,開發(fā)商在房屋銷售過程中,會把小區(qū)的綠化情況、是否為學區(qū)房等內容印在宣傳資料上,但也有可能只是銷售人員在口頭上作出承諾。這時,購房戶要有證據保存的意識。如果將來開發(fā)商不能實現這些口頭承諾,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二是,在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時,購房者要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進行仔細審核,如房屋的交付時間、委托開發(fā)商辦證的時間、房屋交付要達到的質量標準等。如對條款有疑問,購房者及時提出,跟開發(fā)商協商,從而把風險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避免將來的隱患。
三是,購買者在驗收房屋時,要實地查看房屋是否達到了收房條件。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包括房屋要竣工驗收合格,不能存在滲漏水等。如果存在這些質量問題,購房者可以拒絕收房,并要求開發(fā)商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四是,購房者入住后,隨著時間的推移,對小區(qū)有了更多的了解,可能會漸漸發(fā)現開放商的隱性違約行為,比如小區(qū)容積率的調整、綠化及配套設施的縮水等。趙勇建議購房者可以聯系其他業(yè)主共同維權,要求開放商消除違約狀態(tài),或賠償相應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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