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大肆向周邊人“借款”,溫嶺男子陳某以自己在緬甸開金礦、在溫嶺辦鞋廠需要資金為由,向10余人以借款方式吸收存款近3000萬元。12月8日,溫嶺法院對陳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作出一審宣判。
陳某,今年35歲,溫嶺人,2011年11月23日被溫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轉取保候審,今年的5月13日再次被刑事拘留,6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5月至2009年6月,陳某以在緬甸開金礦、在溫嶺辦鞋廠等需要資金為名,以高額利息為誘,向被害人葉某等人變相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2997.6萬元。
10月10日,溫嶺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公訴機關認為陳某擾亂金融秩序,涉案數額巨大,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陳某則認為他是出于投資辦礦和經營企業的需要,在特定對象間進行“借款付息”,是一種民間借貸的行為。控辯雙方在法庭上交鋒激烈。
法院認為,陳某無視國家法律,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雖然陳某歸案后曾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但當庭供述有所變化且沒有認罪表示,不宜認定為坦白,故對陳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責令退賠10名被害人尚未返還的款項2997.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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