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天濕滑,在公共場合摔倒的事情,相信不少人都經歷過,那么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
日前,臨海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件。六旬大媽在快餐店摔倒受傷, 要求快餐店賠償11.16萬元。
法院最后判定,被告承擔20%的民事賠償責任,原告自負80%的民事責任。扣除之前墊付的兩萬多元醫藥費,快餐店賠償24元。
六旬大媽快餐店吃飯摔成九級殘疾
66歲的王大媽是臨海永豐鎮人,今年4月的一天,和幾個朋友去臨海城關玩,中午在一家快餐店吃飯。
因當天下雨,地比較滑,王大媽在買好飯菜后,拿著盤子準備就座時不慎摔倒。受傷后由餐廳老板陪同前往醫院住院治療9天,其傷情被診斷為胸12椎體壓縮性骨折,共用去醫藥費兩萬多元。之后,經鑒定為九級殘疾。
大媽將快餐店告上了法院,要求賠償相應的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1.16萬元。
法院判定快餐店擔責20%
快餐店拒絕賠償,并要求王大媽返還為其墊付的兩萬多元醫藥費。
在答辯時,快餐店老板稱該店于1998年開業,2013年重新裝修,平時十分重視安全防護,店里均鋪設防滑地毯,覆蓋店內所有過道;墻上及柱子上都貼有“小心地滑”的提示;雨天在進門處放置“小心地滑”的提示牌,餐廳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開業以來沒有出現其他人員滑倒事故。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在店內墻上雖張貼有“小心地滑”等字樣,并在過道上鋪設防滑墊等防滑設備,但在餐桌、餐椅等地上沒有鋪設防滑墊,且店內地面用瓷磚鋪設,在雨天潮濕天氣較為光滑,容易導致店內消費者滑倒,承擔20%的民事賠償責任。
原告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下雨天會導致地面濕滑,特別是瓷磚更易導致滑倒等常識有充分的認識,自負80%的民事責任。
最后,扣除餐廳老板之前為王大媽墊付的醫藥費后,法院判決餐廳賠償王大媽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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