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一個消費環境中,任何與消費者有關的產業都會變成文化產業,甚至變得類似時髦產業。Paul Hirsch(1992)研究文化產業時指出,文化產業的特性就是創意與賭博。比如一家唱片公司,它要不斷地發覺新的有潛力的歌手,灌制一張又一張的唱片,然后通過傳播媒體的把關,在綜藝節目、廣播、脫口秀、影視新聞上推銷新人新產品,新人多。新產品也多,任由消費者選,這是亂槍打鳥的策略,只求一張“hot hit”帶動一陣風潮,就可以大賺一票,補足九張唱片賣不好的虧損。可以想象的,未來可能連代表二十世紀大量生產、大量消費文化的汽車產業也不免文化產業化,甚至時髦產業化,既不能像福特T型車或IBM的360大型主機電腦,一套產品強迫消費者接受,風行一、二十年,也不能像通用汽車或今日的PC產業,有限度地分眾生產,分眾消費,而必須像唱片、書籍、時髦服飾、化妝品一樣,不斷地尋找有點子的設計師、造價師、工程師,設計出數百甚至上千的模型供消費者選擇,只求某一車型帶動某一消費次文化,成為時尚的消費符號而風光一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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