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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廳出臺有關學生資助對象認定辦法

作者: 時間:2020年04月03日 信息來源:

   原標題:5月起實施!省教育廳等八部門出臺浙江省學生資助對象認定辦法

 
  近日,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等八部門聯合印發《浙江省學生資助對象認定辦法》。《辦法》旨在建立全省統一的學生資助認定辦法,便于各地各校精準識別資助對象,優化資助程序,在確保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輟學的基礎上,實施發展性資助項目,助力學生成長成才。
 
  《辦法》分為六章19條,明確了省市縣(市、區)相關部門和學校的具體職責,同時對認定工作時間、程序和特殊情形處理等都予以規范。一起來看相關解讀↓↓↓
 
  一、為什么要制定《浙江省學生資助對象認定辦法》?
 
  答:學生資助工作貴在精準,重在規范。建立全省統一的學生資助認定辦法,便于各地各校精準識別資助對象,優化資助程序,在確保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輟學的基礎上,實施發展性資助項目,助力學生成長成才。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面推進精準資助和應助盡助,確保各項學生資助政策有效落實,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省教育廳深入調查研究、全面征求意見、多次溝通協調、反復修改完善,牽頭起草了《浙江省學生資助對象認定辦法》,經省財政廳等7家省直有關單位同意,正式印發了《辦法》(浙教財〔2020〕15號)。
 
  二、制定依據
 
  1.《浙江省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浙教計〔2007〕121號)
 
  2.《關于實施學前教育資助制度的通知》(浙財教〔2011〕152號)
 
  3.《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意見》(浙政辦發〔2012〕30號)
 
  4.《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教育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中等職業教育學生資助政策的通知》(浙財教〔2013〕1號)。
 
  5.《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浙江省高校畢業生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的通知》(浙財科教〔2017〕4號)
 
  6.《教育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的通知》(教財〔2018〕12號)
 
  7.《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
 
  8.《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的通知》(財科教〔2019〕19號)
 
  9.《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的通知》(財教〔2019〕121號)
 
  三、《辦法》中所稱的學生主要包括哪些?
 
  答:《辦法》所稱的學生主要包括: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各級各類幼兒園幼兒;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小學、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學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招收的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和預科生),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
 
  四、《辦法》中所稱的學生資助對象是指哪類學生?
 
  答:學生資助對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其在校(或幼兒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五、學生資助對象認定工作需要堅持什么原則?
 
  答:學生資助對象認定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與客觀公平、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保障性和發展性資助相結合的原則。
 
  六、各省直有關單位在學生資助對象認定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什么?
 
  答:《辦法》中明確: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扶貧辦、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殘聯、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應當加強協同合作,整合數據資源,實現信息共享。省教育廳全面指導、監督各級各類學校學生資助對象認定工作,并向省民政廳、省扶貧辦等部門按需提供學生資助相關信息;省人力社保廳負責指導、監督技工學校學生資助對象認定工作;省民政廳負責提供在省內學校(幼兒園)就讀的低保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低保邊緣家庭學生等人員信息;省扶貧辦配合省民政廳提供在省內學校(幼兒園)就讀的低收入農戶家庭學生信息;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負責提供在省內學校(幼兒園)就讀的烈士子女信息;省殘聯負責提供在省內學校(幼兒園)就讀的持證殘疾學生信息;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負責指導、監督各級金融機構做好國家助學貸款辦理發放工作。
 
  七、學生資助對象認定類型主要包括哪幾類?
 
  答:《辦法》將學生資助對象認定類型分成以下兩類:
 
  (一)特殊群體。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烈士子女、持證殘疾學生、城市低保邊緣家庭學生、低收入農戶家庭學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等。從2019年秋季學期起,將義務教育階段建檔立卡學生,以及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等四類家庭經濟困難非寄宿生納入生活補助范圍。
 
  (二)其他群體。主要包括因遭受自然災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發情況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以及學校結合家庭經濟因素、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通過家訪、個別訪談、信函索證、大數據分析、民主評議等方式,根據實事求是原則認定的需要資助的學生。
 
  八、如何認定學生資助對象?
 
  答:《辦法》取消了學生申請資助時需由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對學生家庭經濟情況予以證明的環節,改為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書面承諾。具體的學生資助對象認定程序如下:
 
  
 
 
 
  九、哪些情形不能認定為學生資助對象?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不能認定為學生資助對象:
 
  (一)學生或監護人未提出或未按規定提出認定申請的(在規定時間內補報的除外);
 
  (二)學生或監護人提供相關信息不真實的;
 
  (三)其他不符合學生資助對象認定要求的情形。
 
  十、如果學生放棄申請,學校該怎么處理?
 
  答:為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學校對符合資助對象認定的基本條件但自愿放棄申請的學生要做好登記,由已成年學生本人或監護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十一、《辦法》對保護學生隱私采取了哪些措施?
 
  《辦法》明確要求,在認定過程中應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確需公示的,學校應采取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公示學生資助對象名單,接受監督并及時回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公示期結束及時去除相關公示信息。其中,經民政、扶貧等部門予以認定的城市低保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烈士子女、持證殘疾學生、城市低保邊緣家庭學生、低收入農戶家庭學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等特殊群體,所在學校原則上不再重復公示。
 
  十二、《辦法》對各級各類學校提出了哪些工作要求?
 
  答:各級各類學校要建立嚴格規范的學生資助對象認定工作流程,確保認定工作公正、透明、規范。要加強誠信教育,要求學生或監護人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并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如發現有惡意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一經核實,學校要及時取消學生的認定資格和已獲得的相關資助,并追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關制度,落實資助信息安全責任人,嚴格規定學生資助信息的使用權限,不得泄露學生資助信息。
 
  十三、《辦法》對各級有關部門提出了哪些工作要求?
 
  答:各級教育、財政、民政、人力社保、扶貧、退役軍人事務、殘聯、人民銀行等部門要加強對學生資助對象認定工作的監督與指導,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教育、人力社保部門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關制度,落實資助信息安全責任人,嚴格規定學生資助信息的使用權限,不得泄露學生資助信息。民政、扶貧、退役軍人事務、殘聯等部門要為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實工作提供必要依據和支持,確保提供的信息真實有效。
 
  十四、《辦法》何時開始實施?
 
  答: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
 
  《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實施。《浙江省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浙教計〔2007〕121號)同時廢止。《辦法》全文,看這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面推進精準資助和應助盡助,確保各項學生資助政策有效落實,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學生,包括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各級各類幼兒園幼兒;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小學、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學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招收的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和預科生),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學生資助對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其在校(或幼兒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學生資助對象認定,是指各級教育主管部門以及各級各類學校,對提出資助申請的學生,按統一的工作程序和認定辦法,核實學生及其家庭實際經濟狀況,確定是否給予資助的過程。
 
  第五條 學生資助對象認定的結果,作為教育、財政、人力社保部門分配學生資助名額和安排資助資金、貫徹落實各項學生資助政策的主要依據。
 
  第六條 學生資助對象認定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要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一,確保公平公正。
 
  (二)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既要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準確、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三)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程序、方法等透明,確保公正,也要尊重、保護學生隱私。
 
  (四)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資助政策完成學業,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五)堅持保障性和發展性資助相結合。保障性資助政策落實堅持疊加上限原則,受助學生全部受助項目金額不超過其實際學習及生活所需;學生資助工作要牢固樹立資助育人目標,積極實施發展性資助項目,構建浙江特色資助文化,助力學生成長成才。
 
  第二章 認定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扶貧辦、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殘聯、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應當根據工作職責加強協同合作,整合數據資源,實現信息共享。
 
  省教育廳全面指導、監督各級各類學校學生資助對象認定工作,并向省民政廳、省扶貧辦等部門按需提供學生資助相關信息;省人力社保廳負責指導、監督技工學校學生資助對象認定工作;省民政廳負責提供省內學校(幼兒園)就讀的低保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低保邊緣家庭學生等人員信息;省扶貧辦配合省民政廳提供省內學校(幼兒園)就讀的低收入農戶家庭學生信息;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負責提供省內學校(幼兒園)就讀的烈士子女信息;省殘聯負責提供省內學校(幼兒園)就讀的持證殘疾學生信息;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負責指導、監督各級金融機構做好國家助學貸款辦理發放工作。各廳局原則上統一按當年2月底和8月底為時間節點提供相關數據(簡稱系統數據)。
 
  各市、縣(市、區)教育、人力社保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所屬各有關學校的學生資助對象認定工作,向上級部門匯總報送所屬學校學生資助名單,答復學生或監護人有關資助對象認定工作咨詢投訴,建立本行政區域所屬各級各類學校學生資助對象基礎信息庫。
 
  各學校負責本校的學生資助對象認定,具體落實提前告知、學生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工作。
 
  各幼兒園、小學、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應當成立學生資助對象認定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本校學生資助對象認定工作。工作組成員一般應當包括學校領導、資助工作人員、教師代表等。
 
  各高校應當健全認定工作機制,成立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監督學生資助對象認定工作;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全校學生資助對象認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為組長,班主任、輔導員等人員參加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年級(專業或班級)成立認定評議小組,成員應當包括班主任、輔導員等,開展認定評議工作。
 
  第三章 認定類型
 
  第八條 學生資助對象認定類型:
 
  (一)特殊群體。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烈士子女、持證殘疾學生、城市低保邊緣家庭學生,低收入農戶家庭學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等。
 
  (二)其他群體
 
  1.因遭受自然災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發情況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2.學校結合家庭經濟因素、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通過家訪、個別訪談、信函索證、大數據分析、民主評議等方式,根據實事求是的原則認定需要資助的學生。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九條 學生資助對象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原則上在新學年開學60天內完成。每學期應當按照學生家庭經濟實際情況進行認定結果復核和動態調整。
 
  第十條 學生資助對象認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學校通過書面通知、召開家長會、張貼公告、專題課、給畢業生的一封信等形式,提前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認定工作事項及民政等部門比對情況,定向發放《浙江省學生資助對象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詳見附件1、2),并宣傳相關資助政策。
 
  (二)學生申請。學生或監護人自愿如實填寫《申請表》,同時提供必要輔助說明材料,提出申請并由已成年學生本人或監護人作出書面承諾,對所填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民政等部門已進行相關信息比對的,僅需提供《申請表》,無需提供輔助說明材料)。
 
  (三)學校認定。
 
  1. 幼兒園、小學、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認定工作組通過班主任接收學生提交的《申請表》,利用系統數據、大數據分析、家訪、評議等方式進行核實認定。認定過程中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2. 高校認定過程:(1)每學年開學時,認定評議小組通過班主任或輔導員接收學生提交的《申請表》,對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核實,初步提出本年級(專業或班級)學生資助對象名單,報院(系)認定工作組審核。(2)院(系)認定工作組負責匯總審核年級(專業或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提出的資助對象名單,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核準。(3)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負責核準和匯總各院系提交的資助對象名單,提出全校各等級資助對象名單,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確定。
 
  其中:對第八條規定的特殊群體,可參考系統數據,結合家庭實際收入情況認定。
 
  (四)結果公示。學校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公示學生資助對象名單,接受監督并及時回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公示期結束及時去除相關公示信息不再公示。
 
  其中:對第八條規定的特殊群體,因其家庭情況已在民政、扶貧等部門予以認定,所在學校原則上不再公示。
 
  (五)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后,學校將學生資助對象名單報上級主管部門確定、匯總。同時,將名單、《申請表》及有關系統數據、說明材料等按學期整理裝訂成檔案,并按要求及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實施檔案電子化管理。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不能認定為學生資助對象:
 
  (一) 學生或監護人未提出或未按規定提出認定申請的(在規定時間內補報的除外);
 
  (二)學生或監護人提供相關信息不真實的;
 
  (三)其他不符合學生資助對象認定要求的情形。
 
  第十二條 符合資助對象認定的基本條件但自愿放棄申請的學生,學校要做好登記,由已成年學生本人或監護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五章 相關要求
 
  第十三條 各級民政、扶貧、退役軍人事務、殘聯等部門要為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實工作提供必要依據和支持,確保提供的信息真實有效。
 
  第十四條 各級教育、財政、民政、人力社保、扶貧、退役軍人事務、殘聯、人民銀行等部門要加強對學生資助對象認定工作的監督與指導,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五條 各級各類學校要建立嚴格規范的學生資助對象認定工作流程,確保認定工作公正、透明、規范。要加強誠信教育,要求學生或監護人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并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如發現有惡意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一經核實,學校要及時取消學生的認定資格和已獲得的相關資助,并追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各級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門和各學校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關制度,落實資助信息安全責任人,嚴格規定學生資助信息的使用權限,不得泄露學生資助信息。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市縣、各學校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修)定具體的認定辦法。
 
  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等研究生培養單位和成人高等學校招收的普通本專科(含高職)學生,資助對象認定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教育廳會有關單位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實施。《浙江省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浙教計〔2007〕121號)同時廢止。
 
  來源: 浙江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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