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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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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首次發布年度環境資源典型案例
為全面展示2019年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在連續發布中國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基礎上,首次發布年度環境資源典型案例。
今天,最高法發布了2019年度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典型案例,涵蓋環境污染防治、生態保護、資源開發利用、氣候變化應對和環境治理與服務五大類型案件,體現了環境資源案件的基本特點。
適用環境保護禁止令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原貴州雙元鋁業公司環保科科長田錦芳,在明知阮正華無處置危險廢物資質的情況下,讓其幫忙處置一批廢陰極塊。2017年10月,阮正華雇用車輛將上述固體廢物1298.28噸運至貴陽市花溪區董家堰村,賣給回收廢舊物資的吳昌順。后發生退貨事宜,應阮正華要求,吳昌順將該批固體廢物中的1000余噸運至貴陽市修文縣龍場鎮軍民村,并于次日雇人將剩余固體廢物傾倒。據檢測、評估,花溪區董家堰村固體廢物堆放地地表水洼水體內氟化物嚴重超標,被遺留、傾倒危險廢物處置、場地生態環境修復、送檢化驗、后期跟蹤檢測費用為379.60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田錦芳、阮正華、吳昌順任意處置含有危險廢物的工業廢物1000余噸,造成生態環境損害達379.60萬元,后果特別嚴重。以污染環境罪判處田錦芳、阮正華、吳昌順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并適用緩刑,并處罰金5萬元至2萬元不等。禁止田錦芳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活動,禁止阮正華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的經營活動。
【典型意義】 本案系對污染環境犯罪被告人適用環境保護禁止令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刑事禁止令等法律強制措施,禁止二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再從事環境保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的相關活動,對于防范化解風險,防止被告人在緩刑期內再次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注重生態環境損害修復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間,江西正鵬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鵬公司)與杭州塘棲熱電有限公司等簽訂合同,運輸、處置多家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泥,收取相應的污泥處理費。正鵬公司實際負責人李德將從多處收購來的污泥直接傾倒、與豐城市志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志合公司)合作傾倒或者交由不具有處置資質的張永良、舒正峰等人傾倒至九江市區多處地塊,杭州連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連新公司)明知張永良從事非法轉運污泥,仍放任其持有加蓋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處置污泥。經鑒定,上述被傾倒的污泥共計1.48萬噸,造成土壤、水及空氣污染,所需修復費用1446.29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一審認為,正鵬公司及其實際負責人李德直接傾倒污泥或者將污泥交付張永良、舒正峰等人轉運或者傾倒,造成環境嚴重污染,應承擔相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張永良持有連新公司交付的加蓋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處理案涉污泥,連新公司未履行監管義務,放任張永良非法傾倒污泥,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夏吉萍作為志合公司實際負責人,因該公司與正鵬公司合作從事污泥傾倒,且其個人取得利潤分成,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案涉污染地塊中污泥已混同,無法分開進行修復,判決各被告共同承擔傾倒污泥地塊的修復責任以及不履行修復義務時應當支付的修復費用。
【典型意義】 本案系在長江經濟帶區域內跨省傾倒工業污泥導致生態環境嚴重污染引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在依法追究被告公司及各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基礎上,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充分發揮磋商作用,促使部分賠償義務人達成協議并積極履行修復和賠償義務;對于磋商不成的,則依法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實現了訴前磋商與提起訴訟的有效銜接。
探索環境資源公益訴訟
【基本案情】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經抽檢,認定現代汽車(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現代汽車)自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1月20日進口到中國并在北京地區銷售的全新勝達3.0車輛的排氣污染數值排放超過京V標準的限值,并據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以下簡稱自然之友)提起本案訴訟。
【裁判結果】 經法院主持,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現代汽車已經停止在北京地區銷售不符合排放標準的全新勝達3.0車輛,已經通過技術改進等方式對所有在北京地區銷售的不符合排放標準的全新勝達3.0車輛進行維修并達排放標準。現代汽車向信托受托人長安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交付信托資金120萬元,用于保護、修復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支持環境公益事業;現代汽車就本案所涉及銷售車輛不符合排放標準一事向社會公眾致歉,并承諾支持環境公益事業等。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全國首例將慈善信托機制引入公益訴訟專項資金制度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本案中,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以公益訴訟賠償金為信托財產,設立專項慈善信托,借助信托機構的資金管理經驗,充分發揮公益訴訟賠償金的資金效用。人民法院對該項信托設立由公益組織代表、環境專家、法學專家組成的信托決策委員會,作為信托監察人,是對公益訴訟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和監督制度的有益探索。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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