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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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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買賣基金取得收益是否繳納營業稅?
問:企業買賣基金取得收益,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從事股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
參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解讀非金融企業從事金融業務繳納營業稅熱點問題》規定:
8.非金融企業購買股票、債券后,持有期間取得的股息、債息等紅利收入是否要繳納營業稅?
答:非金融企業取得股息、債息等紅利收入時暫不繳納營業稅,等到將股票或債券賣出時,將股息、債息等紅利收入并入價差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 )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下同)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之外的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應按差額繳納營業稅。
文章摘抄于:《財稅實務精選答疑手冊》 作者:中國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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