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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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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確定處置受讓土地的營業額?
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二十)項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受讓原價是指什么?我單位因企業改制繳納土地出讓金后作土地處置,計稅價采用土地評估價還是繳納的出讓金作為營業稅的計稅基礎?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二十)項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根據上述規定,評估價不是土地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土地出讓金能否作為購置或受讓原價差額納稅,各地掌握的口徑不盡一致,建議取得所屬地區口徑再行處理。以下地方文件供參考。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轉讓土地使用權營業稅問題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6號)規定,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以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土地使用權購置或受讓原價(含土地成交價、土地出讓金)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征收營業稅。納稅人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不得從營業額中扣除。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桂地稅〔2009〕185號)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二十款,“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的規定,屬于條例第五條第(五)款“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應繼續執行。土地出讓金不屬于上述購置或受讓原價,不能從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營業額中減除。
文章摘抄于:《財稅實務精選答疑手冊》 作者:中國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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