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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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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分配收入是否繳納所得稅?
問:目前很多企業以貨幣基金形式進行投資,基金根據每日基金收益情況,以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為基準,“每日分配、按日支付”形式為投資人每日計算當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進行支付。企業投資貨幣基金,對于采用紅利再投資方式取得的收益應在什么時點確認繳納企業所得稅,以及是否可以享受免稅優惠政策?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規定,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二條關于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規定: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應當在證券投資基金做出分配決定時確認收入的實現。上述案例,應在每日分配時確認收入。“每日分配、按日支付”屬于特殊的分配、投資形式,其分配的收入為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貨幣基金為證券投資基金的,按照財稅〔2008〕1號的規定,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文章摘抄于:《財稅實務精選答疑手冊》 作者:中國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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