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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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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不是包庇家庭暴力
在即將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的民法典草案中,擬引入的離婚冷靜期刷屏網絡。 所謂“離婚冷靜期”,指的是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有意見提出,對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形,不宜規定離婚冷靜期。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研究認為,草案中離婚冷靜期制度只適用于協議離婚,至于因家庭暴力等情形的起訴離婚,則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
據民政部數據顯示,我國離婚率不斷攀升,2019年,我國登記離婚達415.4萬對,其中不乏輕率離婚、沖動離婚現象,而這也是正在編纂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將離婚冷靜期囊括進去的背景。
而司法實踐中,對離婚冷靜期制度的探索應用效果不錯。從法律上講,夫妻雙方享有結婚離婚自由,但因輕率、沖動離婚,則是對家庭關系不負責任的表現。婚姻破裂,不僅是兩個人簡單的分別,可能還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后續問題。如果雙方婚姻不能妥善“收尾”,將誘發一系列社會問題。在30天的離婚冷靜期內,雙方也能靜下心來,審視婚姻生活,發現情感“蟲洞”,假若30天內,雙方“反悔”,還可能挽救一場婚姻,一個家庭。
但網絡征集意見中,諸如夫妻雙方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賭博、吸煙等問題,確實是設置離婚冷靜期應當考慮的特殊情況,不能讓冷靜期對弱勢一方造成多余的煎熬折磨。
據全國婦聯統計,全國2.7億個家庭中,有30%的已婚婦女曾遭受家暴,并且有70%的施暴者不僅打妻子,還打孩子,中國女性在報警前,往往還要經歷35次家庭暴力。家暴不止是對夫妻弱勢一方的身體傷害,也危及家庭生活中更為弱勢的未成年人。
其實,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原因,本就屬婚姻法規定應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網絡意見的反饋,則能打消人們對特殊情形下,離婚冷靜期適用邊界的顧慮,既重申了離婚自由的個人權益,也兼顧了離婚冷靜期的設置初衷。在后續法律實踐中,司法機關、社會公眾對離婚自由的內涵認知也得以豐富,從而讓法律法規更好落地。對民法典草案來說,廣泛的意見征集,對民意的回應吸收,是立法程序應有的公開透明,能為后續民法典的正式推行奠定民意基礎。
民法典草案設置離婚冷靜期,以及對家暴等情形的不適用,都鮮明體現著民法典草案的制定原則,即與時俱進地指導規范社會生活,同時又不遺余力地保障公民權益。
對婚姻生活來說,離婚冷靜期或能讓崩潰邊緣的婚姻“懸崖勒馬”,但婚姻關系的維系,婚姻生活的幸福,依然離不開夫妻雙方對婚姻的珍視。每一個人在開啟一段婚姻前,都要充分掂量婚姻生活要承擔的責任。至于人們對離婚冷靜期妨礙自由離婚的擔憂,背后依然是維護與保全個人權益的訴求。在傷痕累累的婚姻中,那些被傷害的人們,如何及時獲得多元的權益救濟、情感疏導,同樣值得我們思考。
來源: 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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