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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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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戰略做一個執行型的領導 3
華為創始人任正非說:“企業的生命不是企業家的生命。一個企業的魂如果是企業家,那這個企業就是最不可靠的企業。”任正非對“人治”的反對可見一斑,在崇尚制度管理出高效與企業長期可持續發展等經營思路下,華為已經取得并正在取得更大的成功。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十六個字不僅可以用于執法部門,對企業管理,對于建立有章可循、令行禁止的執行力系統也有重大意義。
“有法可依”是組織有效運作的基本前提,組織需要設定整套的流程、制度,尤其需要實行精細化管理。只有如此,組織才有了執行的基礎與對象。全盤的執行力提升也一定是制度先行,沒有強大的制度體系,執行力的打造也只是在做表面工作而已。
“有法必依”是指必須養成遵循制度的本能與風氣。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們會發現某些制度可能不太合理。那么,對于這些不太合理的制度,我們是否就能以其不合理為理由和借口而不遵守呢?一旦有任何一人因為某個理由而不遵守制度,那么,即使是合理的制度,不同的人也會找不同的理由去拒絕遵守。制度的尊嚴只要被撕開了一個口子,千里之堤就會毀于一個小小的蟻穴,制度就會因為某一次的放任,大家就會毫無羞恥地將其踐踏在腳底下了,這就意味著所有的制度都可能得不到執行。
正如著名的“破窗理論”:一個房子的窗戶破了,沒有人去修補,沒人去管它,隔不久,其它的窗戶也會莫名其妙地被人打破;一面墻,如果出現一些涂鴉沒有被清洗掉,很快的,墻上就布滿了亂七八糟、不堪入目的東西;一個很干凈的地方,人們不好意思丟垃圾,但是一旦地上有垃圾出現之后,人就會毫不猶疑地拋灑垃圾,也絲毫不覺羞愧。流程制度就是企業內部的“法”,面對瞬息萬變的內外部環境,員工能夠找到千百個理由認為某一制度“不合理”,進而給自己不遵守制度找到“合理”的借口與理由。
制度的合理與否不是有某個人、幾個人來判定的,只有通過既定程序進行討論、修改,我們才能判斷過去的制度不合理,才能不按照過去的條款執行,在這之前的反對聲音只代表一家之言,一己之見而已。立法者、高層領導在發現不合理之處時應及時修訂完善,以約束后來者的行為舉止。
“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主要對應的是評估與監督體系,企業應定期評估組織中部門、團隊、成員的執行狀況,并嚴格按照既定的獎懲制度、績效制度進行評判與激勵。在執法的過程中,一旦高層領導考慮到人情、歷史功績、親疏好惡等因素,不公平對待下屬,該懲罰的不懲罰,懲罰力度不一致、不符合企業規定等,都將弱化企業既定制度的價值與權威,如此一來,企業內便很難形成“法治”的氛圍。在經歷了風雨之后,一部分的企業開始充分意識到制度的重要性,意識到制度對于執行落地的重要性。
文章摘抄于:《全盤執行力》 作者: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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