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時間:2020年07月23日
信息來源:
將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共同發布《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以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從市場主體、產權保護、公平交易、市場秩序、民生保障、服務開放、高效解紛等七個方面,提出了三十一條貫徹意見。
其中,在促進要素市場化配置方面,《意見》提到,促進金融和民間資本服務實體經濟,修改完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堅決否定高利轉貸行為、違法放貸行為的效力。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對于民間借貸的利率設定了24%的司法保護上限。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鄭學林在22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我國民間借貸市場是正規金融市場的必要補充,對于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來確實有一部分市場主體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反映人民法院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過高,這個問題也引起了最高法院的高度重視。
“對于社會上反映的司法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過高的問題,我們正在抓緊研究。”鄭學林表示,在當前疫情防控常態化以及我國經濟由高速增長向高質量發展的大形勢下,降低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對于紓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以及從源頭上防止“套路貸”“虛假貸”具有積極意義,也是最有效的解決方案。
今年通過的民法典明確規定,國家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鄭學林指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結合民法典的最新規定開展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修訂工作,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項內容。司法解釋修訂的原則是兼顧利率市場化改革與維護正常金融秩序,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來源:央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