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48歲的王長林在為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1.5億元國債托管業務過程中,指使他人冒充中間人,以收取中介費的名義,騙取單位營業部公款1100余萬元。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8日一審宣判:王長林犯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據法院介紹,王長林于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間,利用其擔任銀河證券公司財務資金總部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該公司上海復興東路營業部為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人民幣1.5億元國債托管業務過程中,虛構該筆業務系由中間人介紹的事實,指使于水、林躍輝(均另案處理)冒充中間人,以收取中介費的名義,騙取該營業部公款人民幣1100余萬元。2006年間,王長林為掩飾犯罪,指使林躍輝向該營業部退還人民幣275萬元。
一中院審理后認為,王長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巨額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王長林所犯貪污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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