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01月10日訊 1月9日,記者從麗水市地稅局獲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從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4年間,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據市地稅局有關人員介紹,小型微利企業在原稅法規定的20%的優惠稅率基礎上減半征收政策在2010年1月1日就已經出臺,當時政策規定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企業減按10%的稅負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新政策將享受的范圍從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大幅擴大至6萬元。
市區某運輸公司的工作人員小李了解到這一新政策后,非常高興,他向記者算了一筆賬,從企業近幾年的經營形勢看,2012年應稅所得額仍將保持在近6萬元,按新政策,一年將比按25%一般稅率計算少繳9000元。
經初步測算,我市地稅管轄企業中,在原1600戶的基礎上,將新增158家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減半征收政策。同時根據我市企業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情況,企業應稅所得額在3萬元至6萬元之間,共入庫企業所得稅170萬元,減半征收后平均每戶將比按正常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少繳企業所得稅稅款6500元。
市地稅局也提醒廣大企業,對于2012年5月之前開展的所得稅匯算清繳涉及的2011年度稅款,仍按原來的政策規定辦理。國家新規中的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減半征收的時間規定,指的是稅款所屬期限。
來源:麗水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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