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作為“國務院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協調小組”的牽頭部門,住建部正抓緊起草《基本住房保障條例》(下稱《條例》),起草完成后將交國務院法制辦審訂。據悉,《條例》草案擬對保障性住房的公平分配、退出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路徑進行規定。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制定《條例》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消除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間(4月8日《重慶商報》)。
不可否認,在保障房的租賃和購買過程中,的確存在著騙租、騙購等違規行為,有的地方甚至還很嚴重。嚴懲這些違規的牟利行為,無疑對于保障房實現“好鋼用在刀刃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理應成為保障房立法中的一個重要方面。
雖然立法目標清晰,但實現這一目標的路徑有可商榷的余地。消除保障房的牟利空間,既可以從嚴厲打擊騙租、騙購的思路出發,又能夠通過嚴把“準入門檻”讓借保障房牟利失去生存空間。畢竟,對于真正有保障房居住需求的人來說,不論是租賃還是購買,都是為了生存需要,借此牟利可能讓其基本生活條件變得雪上加霜。
進一步講,打擊騙租、騙購等違規行為的力度再大、執行再嚴格,也是事后“亡羊補牢”,更何況這一思路的邏輯前提是讓保障房違規牟利行為“所有問題都由違規者扛”。可是,嚴把保障房“準入門檻”這一關口,原本就是負有“按需分配”保障房的政府部門的分內之責,不應完全轉嫁給違規者。
當然,再嚴格的“準入門檻”和制度執行,也不可能窮盡“漏網之魚”,因此對于違規者的嚴格懲戒也是必要的。不過,如此“兜底性約束”的前提是,事前的防范必須足夠規范和嚴格。這既要求在立法中規定有嚴格把好“準入門檻”的制度規定和程序保障,又應當規定一旦出現違規行為后,如果有政府部門把關不嚴的責任,相應的責任人應當承擔不低于違規者應承擔責任的“失職之責”。
另外,解決分配過程中的失職和違規行為,只是保障房立法中的一部分,遠談不上核心內容。雖然當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模和速度都處在歷史最高水平,但保障房建設過程中的問題也頻繁出現,其中最嚴重的問題當屬質量問題。
由于保障房是一種準公共產品,市場主體進行建設面臨著利潤率不高的問題,這就需要政府加大對保障房建設的公共財政投入力度。可是很多地方政府這方面的投入嚴重不足,由此就造成一些地方頻繁出現“保障房有數量缺質量”的現象。
要解決這一問題,在為保障房立法過程中,相較于打擊借保障房牟利行為而言,立法更應該解決強化政府責任的問題。比如,地方政府應當按照什么標準投入以及通過何種方式籌集保障房建設的公共財政資金,保障房一旦出現質量問題誰來承擔責任,如何追究等等。這些問題不僅僅需要通過正面規定來解決,更需要像打擊借保障房牟利一樣予以嚴格追責。
在部門立法的前提下,要實現這一目標并非易事。從全國范圍內看,目前只有廈門市和深圳市制定了保障房的地方法規,這些立法在責任追究方面,基本上都是以追究違規者為主,只是籠統地規定公職部門和公職人員應當承擔違規責任。應該說,保障房立法必須強化政府責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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