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訊 近日,記者從市工商局了解到,新修訂的《商標法》將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其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據了解,目前我市有蘇泊爾、愛仕達、飛躍、偉星等行政認定的馳名商標40件。市工商局工作人員介紹,馳名商標并不是榮譽稱號,其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使這些大眾熟知的商標在其未注冊的部分領域受到保護,制止他人復制、摹仿、傍名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新《商標法》的規定,正是為了防止一些生產經營者將馳名商標作為促銷等宣傳手段。
鑒于新《商標法》可能給企業帶來的影響,市工商局工作人員建議企業及早學習、準備和應對。企業應對自身所用標識、包裝、廣告等進行自查,主動改正商品包裝和廣告宣傳等商業活動中使用的“馳名商標”字樣,避免或減少因未遵守新修改的《商標法》條款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和名譽受損。
市工商局工作人員透露,下一階段市工商局將會對已取得馳名商標的企業進行商標使用規范和續展申請等方面進行指導,規范商品包裝,并將按照法律規定對擅自將馳名商標用于宣傳包裝的行為進行清查。
臺州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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