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訊 一張“貨真價實”的借條上,借貸內容是甲方所寫,落款是乙方的簽名,為這份本應具有法律效力的欠條,甲乙雙方卻鬧上了法庭。乙方堅稱,借條上的簽名,是自己寫在一張白紙的角落上的,被甲方增加了借貸內容,才成了一張借條。但因給不出有力的反駁證據,結果乙方敗訴。
空白紙上簽個名,竟成了借條
11月26日,天臺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原告王川訴稱,1991年,李梅以開飯店缺資金為由,向自己借款55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利息按3分計算。因彼此相熟,王川就沒要求李梅寫借條。借款后李梅一直沒還錢,雙方在2012年經當面對質,由李梅補了一份借條。
對王川的說法,李梅并不同意。她辯稱,自己是做生意的,2011年,有一名男子到她家買貨,說要先買樣品回去看看,如果可以的話就叫李梅送貨。男子讓她留下姓名和聯系方式,當時李梅就在一張空白的紙上寫了名字和聯系方式。李梅認為,那男子是王川的“托兒”,王川手頭上的借條,該是寫在這張白紙上的。
盡管簽名下方確實有李梅的電話號碼,但因李梅未能向法院提交充分的反駁證據,法院沒有采信其抗辯意見。法院最終判決,李梅歸還王川的借款本金5500元和利息,利息按法律規定下調為按月利率12%。計算,從借款日開始計算。
簽名字莫亂寫,寫借條要慎重
天臺縣法院工作人員介紹,像這類涉及借條的民間借貸糾紛案,最近碰到了很多起,大多是筆糊涂賬。
該工作人員解釋,出借人寫好借條內容,借款人簽字捺手印,這是民間借貸最普遍的出具借條的方式。對借款人而言,這樣出具的借條存在極大風險,按照交易習慣,借條原件都是由出借人保管,如果一旦出借人事后在借條上做改動,比如在借款金額后面多加幾個零,或者再加算利息,因為同是出借人的筆跡,很難予以辨別。一旦發生訴訟,借款人要證明曾被出借人涂改,會面臨極大的困難。
法官建議
為規避此類風險,可以做如下防范措施:
1.不要輕易在空白紙上簽名,如確有需要簽名,務必在簽名旁邊注明用途。
2.借條內容由借款人自行書寫,這樣出借人就很難在借條內容上動手腳。
3.借條出具后由借款人保留一份復印件,并要求出借人在復印件上簽字確認以證明該復印件與原件一致,這樣在舉證時就可以對抗出借人。
臺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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