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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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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亦稱契約。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為了實現某種特定目的而確立、變更和終止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一)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和法律關系
法律行為是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和能夠引起合同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行為。法律關系是指人們之間依法所確立的某種權利義務關系。法律行為和法律關系是依法產生的,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約定,都應承擔法律責任。
(二)合同是一種合法的法律行為
合法的法律行為是指合同的確立、變更和終止,以及合同的內容、程序、形式都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國家計劃要求的行為。合法的法律行為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
(三)合同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法律地位平等的行為
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法律行為。意思表示一致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經反復協商,使各自的真實意思達成一致意見的一種表示。因此,合同關系與行政關系不同。
法律地位平等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或多方在確立、變更和終止合同關系中均同樣享有某種權利和義務。合同當事人之間,無論法人和公民,無論全民企業和集體企業,也無論上級和下級,只要發生合同關系,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就是平等的,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否則,合同關系不能成立。
(四)合同是一種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
合同依法成立后,對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應盡的義務。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必須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以維護合同的嚴肅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經濟合同的概念
所謂經濟合同,是指法人之間為了實現一定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經濟合同是合同種類中的一種合同,因此,除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外,其自身還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一)經濟合同的主體必須是法人。我國《經濟合同法》第2條規定:"經濟合同是法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這一規定表明:在一般情況下,經濟合同的主體必須是法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和社會團體,不能成為經濟合同的主體,無權簽訂經濟合同。因此,公民個人之間、個體經營戶之間簽訂的合同,不是經濟合同;企業法人與其所屬成員之間簽訂的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也不屬于經濟合同范疇。但是,個體經營戶、農村專業戶、承包戶同法人之間為實現某種經濟目的而簽訂的合同,屬于經濟合同。如村民承包果園、承包磨坊等。我國《經濟合同法》第54條規定:"個體經營戶、農村社員同法人之間簽訂的經濟合同,應參照本法執行。"個體經營戶、村民雖然不是法人,但在一定情況下,也可以成為經濟合同的主體,同法人簽訂經濟合同。不過這只是《經濟合同法》中規定的一種特殊情況。
(二)經濟合同是法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而簽訂的協議。"一定經濟目的"包含以下含義:(1)為了實現某種經濟利益;(2)為了滿足擴大再生產或全社會的需要而進行的某種經濟利益;(3)在生產或者流通中所確立的某種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協議。如產品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等。"一定經濟目的"是經濟合同區別于其他民事合同的重要標志之一。
(三)經濟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所謂雙務,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既享受某種權利,又承擔某種義務,任何一方不得只享受權利而不履行義務,也不允許任何一方只承擔義務而不享受權利。權利和義務是對等。又由于合同當事人雙方都是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來參與經濟合同法律關系的,因此,雙方必須是平等的、互利的和等價有償的。否則,不屬于經濟合同范疇。
(四)經濟合同是受國家計劃制約的協議。我國實行的是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經濟合同既是制定國家計劃的依據,又是落實國家計劃的重要手段,因此,訂立經濟合同,必須符合國家計劃要求。凡屬于國家指令性計劃的產品和項目,必須按照國家下達的計劃指標簽訂合同;屬于國家指導性計劃的產品和項目,也要參照國家下達的指導性計劃指標,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簽訂合同。既使在變更和解除經濟合同時,也必須經下達該計劃的上級機關批準后,才可以變更或解除。因此,《經濟合同法》規定,違反國家計劃的經濟合同是無效經濟合同。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國民經濟中的指令性計劃將會逐漸被減少,而指導性計劃則會相應增多;計劃調節相對減少,市場調節逐漸增多。但無論如何,我國國民經濟必須是在有計劃按比例發展方針指導下進行的,因此,經濟合同也必須要受國家計劃制約。
(五)經濟合同在發生糾紛后,可以到有管轄權的仲裁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經濟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當雙方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到有管轄權的仲裁機關申請調解或者仲裁,而其他合同糾紛則不經過仲裁的程序。這是經濟合同區別于其他合同的又一個重要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