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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經濟合同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作者: 時間:2019年11月12日 信息來源:

    一、購銷合同

  購銷合同是指一方將產品或者商品銷售給對方,對方接收產品或者商品并按規定支付價款的協議。銷售產品或商品的一方,稱為供方;接受產品或商品的一方,稱為需方。購銷合同范圍廣泛,形式多樣。根據其產品和商品性質的不同,購銷合同分為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和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根據其購銷形式的不同,又可分為供應合同、采購合同、預購合同、購銷結合合同、協作合同和調劑合同等。
  (一)工礦產品購銷合同
  1.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的概念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在規定期限內,按照分配計劃或者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將一定數量的產品或商品銷售或轉移給對方,對方獲得產品或商品,并支付相應價款的協議。銷售或轉移產品或商品的一方,稱為供方(賣方);獲得產品或商品,并支付價款的一方,稱為需方(賣方)。
  2.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的基本特征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標的是產品或者商品。工礦產品是指工廠生產的產品或礦山生產的產品。工廠生產的產品,如鋼鐵、機床、汽車、洗衣機、電冰箱、布匹等重工業產品和輕工業產品;礦山生產的產品,如鐵、煤、銅、鉛、錫等產品。
  (2)產品或商品的轉移,是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轉移。轉移所有權,發生在國營企業與集體企業,以及集體企業相互之間的購銷活動中。供方在交付產品或商品時,因購銷合同關系,供方將財產所有權(占有、使用和處分權)轉移給需方。需方獲得所有權,供方失去所有權。轉移經營管理權,發生在國營企業相互之間的購銷活動之中。由于國營企業的財產屬于全民所有,因此,供方在交付產品或商品時,只是向需方轉移財產的經營管理權,而不是所有權。需方獲得的也只能是經營管理權。
  (3)工礦產品的供應是以物資分配計劃為依據的。由國家下達的指令性生產計劃,其工礦產品的購銷合同,必須以物資分配計劃為前提。根據下達的物資分配計劃,由供需雙方簽訂購銷合同。企業也只有在完成國家計劃的條件下,才可以就計劃外的產品,對外簽訂購銷合同。
  (二)農副產品購銷合同
  1.農副產品購銷合同的概念
  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為購銷農副產品而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出售農副產品的一方,稱為供方;接收農副產品的一方,稱為需方。農副產品的范圍包括:糧、棉、油、麻、絲、茶、糖、菜、煙、水果、藥材、肉、禽、蛋、魚等農、林、牧、副、漁各種產品。
  農副產品購銷合同的種類包括:定購合同、預購合同、購銷結合合同、議購合同等。
  2.農副產品購銷合同基本特征
  (1)農副產品購銷合同的主體具有廣泛性。隨著我國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農副產品購銷合同的主體也有很大變化。不僅有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組織,還包括有個體工商戶、專業戶、承包經營戶和完成生產責任制后的農民個人。
  (2)農副產品購銷合同的履行具有較強的季節性。目前,我國農業受自然條件影響比較大,農副產品的豐、歉,在很大程度上也受著自然條件的影響。因此,在簽訂和履行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時,應特別注意農副產品生產的季節性。
  (3)農副產品購銷合同具有較強的計劃性。國家根據農副產品對國計民生的重要程度,將農副產品分為三類:一類農副產品是:糧、棉、油等。二類農副產品是:豬、禽、蛋、麻、煙、絲、茶、羊毛、牛皮等比較重要的生活資料和工業原料。三類農副產品是一、二類農副產品以外的農副產品。從1985年起,國家對一、二類農副產品改為合同定購和市場收購。對于三類農副產品國家如果需要,由收購部門與農副產品持有者進行協商收購,又稱為議購。由于一部分農副產品執行國家指導性計劃,所以供需雙方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義務,既要完成國家計劃,又要照顧集體和農民個人的經濟利益。
  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一)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概念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為了完成特定的工程建設項目,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建設單位稱為發包方,施工單位稱為承包方。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由建設單位(發包方)提供必要的投資計劃、計劃任務書、設計資料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條件;由施工單位(承包方)按照合同約定,按質、按量、按期完成特定的工程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按時驗收,并支付約定的報酬。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可以由一個總包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總包合同,然后再由總包單位就工程的次要部分與其他承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分包單位對總包單位負責,總包單位對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單位也可以直接與其他分包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各承包單位分別對建設單位負責。但建設單位必須做好工程項目的協調工作。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又分為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兩大類。
  (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基本特征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從其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來說,必須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即必須是經國家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進行核準、登記并領有營業執照的基本建設專業法人組織。必須具備必要的人力、技術力量、機械設備以及工程技術人員等條件。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持有勘察設計證書。
  2.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具有較強計劃性。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承、發包雙方根據國家基本建設計劃任務所確立的一種合同關系。基本建設計劃是國家權力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和批準的,具有法律效力。執行國家基本建設計劃的單位,必須保證完成基本建設計劃任務,同時,也不得隨意突破基本建設計劃任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簽訂計劃外工程項目,不得隨意擴大投資額和擴大基本建設規模,必須維護基本建設計劃的嚴肅性。
  3.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具有法定程序。基本建設工作涉及面廣,內外協作配合環節較多,因此,必須有計劃、有秩序地進行,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一個大中型建設項目,從開始提出到建成交付使用,一般必須經過下列嚴密程序:
  (1)提出建設項目;
  (2)根據發展國民經濟長遠規劃編制計劃任務書;
  (3)選定建設地點;
  (4)進行勘察設計;
  (5)初步設計的批準,列入國家年度計劃;
  (6)進行施工準備;
  (7)計劃安排;
  (8)組織施工;
  (9)進行生產準備;
  (10)工程竣工,組織驗收和交付使用等。
  上述法定程序,既是基本建設的法定程序,又是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定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照執行。
  4.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主體之間具有嚴密的協作性。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由于涉及面廣,所以往往需要由勘察、設計、建筑、安裝、運輸等各個部門互相配合,密切協作,共同完成工程建設項目。各個部門、各環節一旦出現某種問題,都有可能影響到整個工程的進展。為此,需要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主體之間樹立一盤棋的思想、發揚大協作精神,共同完成施工任務。
  此外,在總承包與分承包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總包與分包之間,分包與分包之間的權利義務具有一致性和統一性,各單位之間只有認真履行各自的義務,才能保證工程項目的勝利完成,否則,主體之間應負連帶責任。
  5.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必須接受專業銀行的監督。中國建設銀行是國家專業銀行,依法對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實施監督權。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后,應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并將合同副本送交中國建設銀行。屬于財政撥款的基本建設項目,依照法定程序由建設銀行撥款;屬于銀行貸款的建設項目,由銀行依法定程序貸給。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經濟往來一律實行轉帳結算。銀行通過撥款、貸款和結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工程投資、工程造價、工程進度、費率標準以及合同的執行情況等進行監督,發揮其分工協作、互相制約、互相促進的保證監督作用。
  三、加工承攬合同
  (一)加工承攬合同的概念
  加工承攬合同是指承攬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定作方接受承攬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支付約定報酬的協議。提出加工任務的一方,稱為定作方;接受并完成工作任務的一方,稱為承攬方。加工承攬合同包括有: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繕合同、勞務合同、約稿合同、出版合同、印刷合同、廣告合同等。
  (二)加工承攬合同的基本特征
  加工承攬合同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加工承攬合同的標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加工承攬合同是完成一定工作的合同,承攬方根據定作方的要求來完成一定工作的。因此,合同的標的不是承攬方交付的物品或提供的勞務,而是定作方交給的工作,并表現為一定的工作成果,無論是體力成果還是腦力勞動成果。如加工、修繕、修理、印刷、復制、設計、翻譯、以及物品性能的測試、檢驗等。
  2.承攬方必須自己完成定作方交給的工作任務。承攬方與定作方簽訂加工承攬合同后,承攬方必須依法履行自己義務。第一,必須使用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第二,必須由自己完成加工、定作、修繕任務的主要部分;第三,不經定作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務擅自轉讓給第三方去完成,否則,承攬方應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3.承攬方對定作方享有留置權。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承攬方享有留置權的條件是:第一,定作方超過領取期限6個月不領取定作物;第二,定作方不按照合同約定向承攬方支付報酬。只要具備上述兩個條件,承攬方將有權按照一定程序變賣定作物,享受留置權利。
  4.承攬方在完成工作或交付工作成果以前,對一切風險承擔責任。承攬方在履行合同期間,對定作方的材料、定作物具有占有、管理的責任,不僅要對完成工作成果的質量、數量、期限負責,而且還要對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標的物毀損或滅失承擔風險,也要對由于未能預料和不可防止的事故所造成的后果負責。承攬方一般無權要求定作方賠償損失或給付報酬。
  四、貨物運輸合同
  (一)貨物運輸合同的概念
  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托運方和承運方,為了完成一定的貨物運輸任務,由承運方按照雙方約定的運輸工具和時間,將貨物運送到約定地點,由托運方支付規定的運輸費用的協議。請求運送貨物的一方,稱為托運方。托運方可以是貨物的所有者,也可以是提取貨物的第三者;承接運送貨物的一方,稱為承運方。
  貨物運輸合同可分為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和國內貨物運輸合同兩大類。國內貨物運輸合同又分為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水路貨物運輸合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和聯合貨物運輸合同等。
  (二)貨物運輸合同基本特征
  貨物運輸合同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貨物運輸合同的標的是提供一定勞務。貨物運輸合同的標的不同于購銷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貨物運輸合同標的不是托運方托運的貨物,而是承運方將貨物運送到指定地點所提供的勞務活動。托運方根據承運方提供的勞務活動支付運輸費用。
  2.貨物運輸合同具有嚴格的計劃性。貨物運輸合同是根據國家計劃進行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的大宗貨物(如煤炭、石油、鋼鐵、糧食、木材等)的運輸,必須根據年度、季度、月度運輸計劃簽訂運輸合同。承運方為了保證國家計劃任務的完成,必須優先安排國家指令性計劃任務,兼顧指導性計劃任務,以保證國民經濟的有計劃、按比例的發展。
  3.貨物運輸合同的運費由國家統一規定。貨物運輸合同的運輸費用,一般應由國家運輸部門根據國家行政法規規定的標準條款簽訂合同,承運方和托運方均無權改變國家規定的標準條款。
  4.貨物運輸合同主體一般涉及第三方(即收貨方)。在貨物運輸合同中,有時托運方就是收貨方,在這種情況下,托運方與收貨方則是同一當事人,不發生與第三方的關系。但在大多數情況下,托運方往往是為第三方(收貨方)辦理貨物托運手續。在這種情況下,托運方與收貨方不是同一當事人,因而與第三方發生關系。在貨物運輸合同中,第三方不直接同承運方簽訂貨物運輸合同,而是在合同成立后,由第三方享受收貨權利。因此,收貨方即是貨物運輸合同的關系人。
  五、供用電合同
  (一)供用電合同的概念
  供用電合同是指供電方根據國家電力分配計劃、電力可供量和用電方的需要,按時、按質、按量地將電力輸送給用電方,用電方按照供電量和電價向供電方交納用電費用的協議。供應和管理電力的單位,稱為供電方;用電單位,稱為用電方。
  (二)供用電合同的基本特征
  供用電合同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合同標的(電力)是一種特殊的商品,所謂特殊,包括兩方面的內容:第一,電力是一種看不見、摸不著,但又是客觀存在,并能發揮出一定效能的無形物質;第二,電力是隨生產隨使用,供用同時生產的一種特殊的供應合同的標的。
  2.供用電合同具有很強的計劃性。國家為了加強對供用電力工作的管理,保證計劃用電,根據國家計劃分配的電力,由"三電"辦公室(計劃用電、節約用電、安全用電)實行保證重點,統籌安排的原則。供電部門與用戶之間必須嚴格按照電力分配計劃指標,簽訂計劃用電合同,以保證國家發電、供電和用電計劃的基本平衡。
  3.供用電合同中供電方只能是特定的供電部門。在我國,電力的供應是由國家規定的特定供電部門(供電局)統一供應的,其他任何部門不負有專門供電的任務,無權與用戶簽訂供電合同。供電所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與用戶簽訂供用電合同。任何用戶,未受供電局的委托,也不得擅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力。
  4.供用電合同一般具有長期性。長期性是指其具有穩定性。因為供用電雙方均具有法人資格,雙方的供用關系是一種持續的比較穩固的狀態,所以,雙方所建立起來的供用電合同法律關系也具有相對的長期性。供用電合同是一種長期的供應合同。
  六、倉儲保管合同
  (一)倉儲保管合同的概念
  倉儲保管合同是指存貨方和保管方為加速貨物流通、妥善保管貨物、提高經濟效益,由存貨方將貨物交付保管方保管,在約定的儲存期限屆滿,將原物完好地返還存貨方,由存貨方按照規定支付相應保管費用的協議。交存貨物的一方,稱為存貨方;代為保管貨物的一方,稱為保管方。
  (二)倉儲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
  倉儲保管合同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倉儲保管合同主體,一般為國家設立的專業倉儲公司和商業、物資等從事倉儲業務的法人組織。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中規定: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適用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依法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法人同委托儲存貨物的法人之間簽訂的倉儲保管合同。當前,在經濟體制改革中,農村中出現的經營倉儲糧食等農作物業務的專業戶,也可以成為倉儲保管合同的主體。不過這是倉儲保管合同中的一種特殊情況。
  2.倉儲保管合同的標的是保管方提供的勞務活動。倉儲保管合同與貨物運輸合同的標的一樣,是指保管方使用自己的設備和人力等條件為對方所提供的勞務活動,而不是被保管的物品本身。
  3.倉儲保管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種類物。所謂特定物是指特別指定的物品。特定化的種類物是指物品在被儲存保管前,不屬于特定物,但在交付儲存保管以后,該物品就具有了特定化的性質。因此,被儲存保管的物品應該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種類物。
  七、財產租賃合同
  (一)財產租賃合同的概念
  財產租賃合同是指出租方和承租方為了解決生產、工作或生活的需要,由出租方將財產暫時交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交付一定租金并在租賃關系終止后,將租賃的財產返還給出租方的協議。出租財產的一方,稱為出租方;租用財產的一方,稱為承租方。
  (二)財產租賃合同的基本特征
  財產租賃合同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財產租賃合同的標的在存續期間,出租方只能轉移財產的使用權,不轉移所有權。也就是說,承租方從出租方所取得的只是對財產(租賃物)的臨時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沒有處分租賃物的權利。
  2.財產租賃合同的標的只能是國家法律、政策所允許流通的特定物。如交通運輸中的車輛、飛機、船只、電子計算機;工農業產品中的機械設備和一些日用品等,都可以作為財產租賃合同的標的。但是,武器、彈藥、軍事設施、土地、礦藏、水流等,是國家法律所禁止的流通物,不能成為財產租賃合同的標的,不能進入流通領域。
  3.財產租賃合同的標的,必須是不易損壞、不易消耗和不易腐爛并能較長時間保存的物。《財產租賃合同條例》規定:
  租賃屆滿,承租方必須將原租賃物完好地返還給出租方,所以,租賃物不得是易耗、易腐和容易損壞的物。
  4.財產租賃合同標的,必須是屬于出租方自己所有或有權經營管理的財產。出租方對屬于自己的財產,不僅有占有、使用的權利,而且對自己的財產還有處分的權利。對財產的處分權利是所有權的一種表現形式。因此,不具有對特定財產的所有權,就不具有出租該項特定財產的權利,不能作為合同的標的對外簽訂財產租賃合同。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搞活方針的貫徹執行,租賃業務又有了新的發展。由于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的分離,企業雖然對依法所經營管理的財產不具有所有權,但在法律、政策所允許的范圍內,有權根據國家授權出租所經營管理的財產。為此,企業所經營管理的財產可以成為財產租賃合同的標的。
  八、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
  借款合同亦稱貸款合同。是指貸款方(專業銀行、信用合作社)與借款方之間達成的,由貸款方將一定數量的貨幣劃撥給借款方,借款方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和數量,還本付息的協議。出借貨幣的一方,稱為貸款方,用款的一方(單位和個人),稱為借款方。
  借款合同根據各部門的性質和借款用途的不同,又分為:
  工業借款合同、商業借款合周、農業借款合同、基本建設借款合同及其他專項借款合同。
  (二)借款合同的基本特征
  借款合同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貸款方必須是國家批準的專門金融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和專業銀行。專業銀行是指中國工商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信用合作社。全國的信貸業務只能由國家金融機構辦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與借款方發生借貸關系。
  2.借款方一般是指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學校、研究單位等實行財政預算撥款的單位則無權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在特殊情況下,城鄉個體工商業戶、實行生產責任制的農民也可以成為借款合同的主體,同銀行、信用社簽訂借款合同。
  3.借款合同必須符合國家信貸計劃的要求。信貸計劃是簽訂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條件。借款方必須根據國家批準和信貸計劃向貸款方申請貸款;貸款方必須在符合國家信貸計劃的信貸政策的條件下,由貸款方與借款方簽訂借款合同。超計劃貸款必須嚴格控制。
  4.借款合同的標的為人民幣和外幣。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是借款合同的主要標的。外幣主要是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其他需要使用外匯貸款的單位借貸使用的。在外幣的借款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借什么貨幣還什么貨幣(包括計收利息)
  5.訂立借款合同必須提供保證或擔保。借款方向銀行申請貸款時,必須有足夠的物資作保證或者由第三者提供擔保,否則,銀行有權拒絕提供貸款。這種保證或擔保是使貸款能夠得到按期償還的一種保證措施。
  6.借款合同的貸款利率由國家統一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管理。借款方在歸還貸款時,一般要償還貸款利息,而利率必須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計付,當事人雙方無權商定,對國家規定的利率,任何人無權變更或修改。
  九、財產保險合同
  (一)財產保險合同的概念
  財產保險是指投保方與保險方達成的,由投保方將自己的財產或利益向保險方投保,并支付保險費用,保險方在約定的責任范圍內,對投保的財產因保險事故的發生所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協議。對特定的財產和利益申請保險的一方,稱為投保方;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承擔賠償金額的一方,稱為保險方。
  財產保險,包括財產保險、農業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等以財產或利益為保險標的的各種保險。我國的這種保險制度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財產保險合同。
  (二)財產保險合同的基本特征
  財產保險合同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保險合同的保險方,一般是指特定的保險機構。在我國,專門經營國內財產保險業務的特定保險機構是經國家批準設立的各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各級保險機構是當地人民銀行領導下的獨立核算企業,受人民銀行和上級保險公司的雙重領導。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辦理國內保險業務。投保方則可以是各種形式的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
  2.財產保險合同是一種附有條件的法律行為。所謂附有條件是指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生效,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即:投保方交納了保險費用,在保險期限和在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條件下,雙方的法律行為才發生法律效力,保險方與投保方之間才產生經濟賠償的權利和義務、
  3.財產保險事故的發生與財產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本身無關,財產保險事故的發生,既不是保險方的過錯,也不是投保方的責任,而是由于客觀外界的因素所致。
  4.財產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具有確定性。當事人雙方必須按照保險機構事先法定的保險條款簽訂合同,保險方和投保方均不得變更或修改原條款的內容。
  十、聯營合同
  (一)聯營合同的概念
  聯營合同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法人之間為了從事生產或經營活動,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聯營合同包括合資經營合同、合作經營合同、來料加工合同、補償貿易合同等。由于聯營形式是多樣的,所以聯營合同種類也是多樣的。
  (二)聯營合同的基本特征
  聯營合同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聯營合同的多樣性。在橫向經濟聯合中,企業之間的橫向聯合,提倡以大中型企業為骨干,以優質名牌為龍頭進行組織。組織形式可以是原材料生產與加工企業之間的聯合;生產企業與科研單位之間的聯合;民用與軍工企業之間的聯合;工、農、商、貿企業之間聯合以及鐵路、公路、水運、民航企業之間的聯合;也可以是本地區、本行業內部的聯合和跨部門、跨地區、跨行業的聯合。從其法律地位來說,聯合可以是緊密型的、半緊密型的,也可以是松散型的。聯合的方式可以是合資經營、合作生產、來料加工、技術合作、補償貿易等方式的聯合。聯營合同主體和聯營內容的廣泛性產生了聯合經營合同形式的多樣性。
  2.聯營合同主體權利義務的一致性。聯營合同各方經濟意向是一致的,因此,合同主體各方即享受權利,也承擔義務,權利和義務既是一致的,又是平行的。但是,合同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不是對等的。合同主體權利義務的一致性表現為: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同分享利潤、共擔風險和虧損。
  3.聯營合同的長期性。在多種方式的經濟聯合中,無論是合資經營,還是合作生產、來料加工、技術合作、補償貿易合同等,在短時期內是不能實現經濟目的的。一般均需在3年以上,有些合同需要十幾年、二十幾年時間。聯營合同主體之間建立起來的經濟法律關系相對來說,是比較穩定的,因此,聯營合同一般具有長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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