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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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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券買賣收入如何繳納營業稅?
問:金融企業從事債券買賣業務如何確定計稅營業額?不同月份的盈虧差額能否相抵?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債券買賣業務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0號)的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金融企業從事債券買賣業務,以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應以債券的購入價減去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額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3號)文件的規定,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不再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統一歸為“金融商品”,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若相抵后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在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根據上述規定,金融企業從事債券買賣業務,以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本納稅期內營業額為負數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下一個納稅期抵扣。
文章摘抄于:《財稅實務精選答疑手冊》 作者:中國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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