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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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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收入確認時點如何把握?
問:在計算高新收入比例時,如果按照增值稅法規定已經符合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但是會計上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該部分的收入在確認高新收入時候能否列為高新收入?
答:《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第十條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 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 000萬元至20 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 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A107041《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第8行“本年企業總收入”,填報說明:“本年企業總收入:填報納稅人本年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稅法上計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指標時,所稱的收入總額應符合企業所得稅法收入范圍。與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及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無關。
文章摘抄于:《財稅實務精選答疑手冊》 作者:中國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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