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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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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關聯方借款損失如何稅前扣除?
問:我單位借款給下屬企業,該企業虧損嚴重,已經資不抵債。因此與我單位簽訂債務重組協議。匯繳前,作為專項申報向稅務局進行申報。稅務局說,下屬單位沒有無償還能力的證明,不予申報。那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中,具有償還能力是什么標準,提供何種證據證明無償還能力?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十五條規定,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準予扣除,但企業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務操作指南》第四十二條規定,根據指導意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鑒證向關聯企業債權投資發生的損失,應當取得下列證據:
1.被鑒證人的專項說明;
2.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
3.根據本指南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取得有關債權投資損失的證據。
第三十八條規定,根據指導意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鑒證債權性投資損失應當按照損失情況,取得下列證據:
1.投資的原始憑證、合同或協議、會計核算資料等相關證據材料;
2.債務人或擔保人依法被宣告破產、關閉、被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失蹤或者死亡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且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的,或債權投資(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余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的,應出具對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或查詢證明以及追索記錄等(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
3.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企業對其資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應出具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資產清償證明等;
4.債務人因承擔法律責任,其資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的,應出具法院裁定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
5.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或仲裁的,經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債務人和擔保人均無資產可執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中止)執行的,應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書;
6.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后被駁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經仲裁機構裁決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經追償后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證明,或仲裁機構裁決免除債務人責任的文書;
7.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債權,應提供國務院批準文件或經國務院同意后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
根據上述規定,向關聯方提供借款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提供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中介機構在搜集相關證明資料時,應側重債務人沒有償還能力方面的資料收集,如生產經營不善或遭受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承擔其它法律責任等方面的證明資料。如無法取得相關證明,可由債權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經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如債務人確實無資產可執行,則提供法院相關證明資料。
文章摘抄于:《財稅實務精選答疑手冊》 作者:中國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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