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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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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外籍人員是否構成常設機構?
問:我公司有10位左右日本籍人員,從境外公司委任的,其工資一半在境內以人民幣支付,另一半在境外支付,境外部分扣除個人應在境外繳納的社保和年金后,剩余部分支付給個人,境外支付的部分不需要境內公司承擔和支付給境外公司。這些外籍人員在我公司的不同職能部門任職,都簽訂有勞動合同并且將境內外的所有收入在境內申報了個稅,請問,這些外籍人員是否構成了境外公司在境內的常設機構?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派遣人員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9號)第一條規定,非居民企業(以下統稱“派遣企業”)派遣人員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如果派遣企業對被派遣人員工作結果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和風險,通常考核評估被派遣人員的工作業績,應視為派遣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提供勞務;如果派遣企業屬于稅收協定締約對方企業,且提供勞務的機構、場所具有相對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該機構、場所構成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常設機構。
在做出上述判斷時,應結合下列因素予以確定:
(一)接收勞務的境內企業(以下統稱“接收企業”)向派遣企業支付管理費、服務費性質的款項;
(二)接收企業向派遣企業支付的款項金額超出派遣企業代墊、代付被派遣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及其他費用;
(三)派遣企業并未將接收企業支付的相關費用全部發放給被派遣人員,而是保留了一定數額的款項;
(四)派遣企業負擔的被派遣人員的工資、薪金未全額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派遣企業確定被派遣人員的數量、任職資格、薪酬標準及其在中國境內的工作地點。
根據上述規定,外籍人員的境內外取得的工資、薪金已全部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境內公司不需向境外公司支付費用,境外公司未取得所得,不構成在境內設立常設機構。
文章摘抄于:《財稅實務精選答疑手冊》 作者:中國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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