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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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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關聯交易金額不到2億元是否需要制作同期資料?
問:2014年,境內外資企業A(100%境外控股)與境外關聯公司B關聯交易約800萬元,境內外資企業A與境內關聯公司C關聯交易約2個億,預計當年盈利1000萬元。2014年,境內外資企業A是否需要制作同期資料?假設A的所得稅稅率25%,C的所得稅稅率15%,這種情況下是否需要制作同期資料?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十五條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免于準備同期資料:
(一)年度發生的關聯購銷金額(來料加工業務按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在2億元人民幣以下且其他關聯交易金額(關聯融通資金按利息收付金額計算)在4 0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上述金額不包括企業在年度內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或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關聯交易金額;
(二)關聯交易屬于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范圍;
(三)外資股份低于50%且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
第十六條規定,除本辦法第七章另有規定外,企業應在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準備完畢該年度同期資料,并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20日內提供。
企業因不可抗力無法按期提供同期資料的,應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內提供同期資料。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A與B,A與C的交聯交易不涉及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或預約定價安排的,由于A發生的關聯交易額為800萬+2個億,不符合上述第十五條(一)規定,也不符合(二)及(三)規定,A不屬于免于準備同期資料的情況,應要準備同期資料。
文章摘抄于:《財稅實務精選答疑手冊》 作者:中國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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