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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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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企業間轉讓股權按1元定價是否符合規定?
問:企業A(母公司)持有B公司(100%)的股權;企業A(母公司)持有C公司96.35%的股權,企業B持有C公司2.65%的股權。假如企業A(母公司)與企業B之間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企業B持有C公司2.65%的股權(賬面投資成本為15萬元)以1元的對價轉讓給企業A(母公司)。按照1元的對價轉讓是否符合稅法規定?(注:上述企業均為國有控股企業)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九條規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及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所稱關聯關系,主要是指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具有下列之一關系:
(一)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若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因此,A企業與B企業屬于關聯方。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據此,B企業將持有C企業的股權轉讓給A企業,股權定價定應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否則,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
C企業2.65%股權的公允價是否為1元,通常要根據C企業的評估價確定。假定C企業的評估價為1000萬元,則2.65%股權的公允價為26.5萬元,按1元轉讓屬于價格偏低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文章摘抄于:《財稅實務精選答疑手冊》 作者:中國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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