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斯德哥爾摩的一份遲到判決,給達娃之爭增添更加戲劇的色彩,但對于日前已經宣布“和平分手”的雙方而言,已很難改變大結局。
9月30日,就在達能與娃哈哈集團創始人宗慶后簽署和解協議當天,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下稱SCC)作出裁決,認定宗慶后與娃哈哈集團等嚴重違反了相關合同,使達能因不正當競爭蒙受了重大損失。
根據《財經》記者看到的裁決書,SCC支持達能對其合資公司中方伙伴——均為宗慶后控制的公司——的多項裁決申請,包括確認達娃合資公司對娃哈哈商標的使用權,要求娃哈哈集團以及宗慶后個人立即停止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使用娃哈哈商標的行為,并繼續完成對合資公司的商標使用權轉讓。
這一有利于達能的判決僅比和解協議晚了幾個小時。9月30日上午,在中國商務部主持下,達能與娃哈哈集團簽署協議,同意終止現有合資關系,達能將其在各相關合資公司51%的股權出售給中方合資伙伴,其轉讓價經多方證實為3億歐元(約合30億元人民幣),大大低于此前達能方面12億歐元(約合120億元人民幣)的要價。
在此之前,達能在這場已經拖了兩年之久的商標權和股權之爭中表現強硬。
達能與娃哈哈集團在1996年成立合資公司,娃哈哈集團簽署協議,同意將“娃哈哈”商標轉讓給合資公司。后因中國當時法律限制未能及時完成商標所有權轉讓,雙方再簽協議,約定在轉讓得到國家商標局正式核準前,“娃哈哈”商標由達娃合資公司獨家使用,娃哈哈集團“不應許可任何他方使用該商標或轉讓該商標的任何權益”。而達能調查發現,自2001年以來,娃哈哈集團未經合資公司同意,已將“娃哈哈”商標許可給至少87家企業使用。達能與娃哈哈的合資糾紛由此爆發。
2007年12月,杭州市仲裁委員會曾作出裁決,判決達能一方敗訴,宣布“娃哈哈”商標屬于娃哈哈集團所有,并要求終止此前娃哈哈集團與達能合資公司簽訂的《商標轉讓協議》。
SCC的裁決,與中國地方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相悖。根據中國1987年1月加入的《紐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New York Convention ,下稱《紐約公約》),中國必須承認和執行國際仲裁庭的裁決。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委員、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陶景洲律師稱,簽署了《紐約公約》的國家拒絕執行斯德哥爾摩仲裁的情況在國際上很少見。
不過,由于達能已經與宗慶后簽署和解協議,約定雙方將終止所有糾紛的法律程序,因此,SCC對和解過程是否會產生影響尚不得而知。《財經》記者就此致電達能,公司公關人員表示還不知情,拒絕予以置評。
另一位研究國際法的香港律師則分析認為,根據《紐約公約》第五條,承認執行的程序依據被申請地國家的法律。而中國的程序法要求,執行必須通過中國法院進行。因此,即使達能與宗慶后沒有和解,由于中外裁決結果相悖,達能要在中國執行斯德哥爾摩裁決也有漫長的程序要走,這或許是達能選擇低價和解的原因之一。
根據《財經》記者了解,宗慶后將分階段支付轉讓款,達能則根據宗慶后的打款,將諸多合資公司股權逐步分別轉讓給中方合資伙伴,擁有“娃哈哈”商標的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將是最后一家轉讓的公司。
達能方面表示,目前和解執行進展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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