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樓市調控細則“津十條”出臺,限購地域和范圍有所擴大。在國務院文件規定的2月中旬大限到來的最后一刻,各地樓市限購令遍地開花,并不斷升級,這意味著什么?
限購升級的背后是地方政府痛下的決心。以天津為例,這次“津十條”對限購的規定,在范圍上將原來的“市內六區”擴大到全市,在房產上則將商品住房擴大到包含二手房。統計數字顯示,2010年天津全市共成交商品住宅96946套,成交二手住宅70446套;而在成交的商品住宅中,市內六區為16720套。如果以此數字簡單推算,則限購范圍的擴大意味著限購效力放大了10倍。對于那些在上一輪沒有限購而此次不得不限購的地方政府來說,恐怕同樣是下了“壯士斷臂”般的決心。
限購升級的背后是中央威信的強化。此次在“新國八條”的要求下,各地限購令如期出臺,中央調控意圖得以不折不扣地貫徹。從2003年算起,樓市調控已經8年,曾幾何時,人們擔憂“政令不出中南海”,人們把“調控”說成“空調”,人們調侃“房價總理說了不算,總經理說了才算”,無非都是擔憂地方政府對調控政策的落實問題。但這次在限購令的問題上,我們看到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上下一心,形成合力,這本身就可以說是調控的初步勝利。
限購升級的背后是政策執行力的提升。限購令之所以能夠得以迅速完整落實,主要還是因為“新國八條”中,對于哪些城市要限購、限購的范圍和方式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討價還價的空間已經被壓縮殆盡。事實證明,在我國現行體制下,只要中央出臺的措施足夠明確,可核查、可驗證,就一定能夠保證它的執行力。
限購的升級,更意味著這項政策的合理性得到了更廣泛的認同。很多人質疑限購令的行政色彩,然而,須知,限購令乃至樓市調控的一個核心理念就是,房子是給人住的,自住需求要支持,投資投機需求要遏制,這是支撐限購令合理性的根本所在。論證限購的合理性,只需要常識——如果是自住,在一個孩子尚未成年的三口之家,手中擁有兩套房子難道還不夠住?現實中,這樣的家庭大多是住在一套房子里的,因此,“限購兩套”、“賣一可再買一”的政策實際上還為子女替父母購房和改善型需求預留了空間。“限購令影響剛性需求”的論調讓人匪夷所思,如果說兩套房還不夠用,那幾乎可以肯定是在買房投資投機,這樣的需求,就是不應該支持。
至于以戶籍為標準界定限購引發的爭議,則應辯證看待。應當承認,現行戶籍制度存在某些不合理性,但限購令并非強化“戶籍福利”,而是借用戶籍來判斷自住需求。如上所述,限購令的合理性建立在“房子是給人住的”這一基本常識之上,面對龐大購房群體,如何快速判斷是否自住?現階段,戶籍恐怕是最簡單辦法。擁有戶籍,很大程度上意味著常住,因此可以支持其購房,沒有戶籍,很大程度上意味著不常住,因此才限制其購房。而且,限購令也并非“唯戶籍論”,如果戶籍不在當地,但納稅和社保記錄達到一定年限,也意味著常住,同樣擁有購房資格。至于戶籍既不在當地、也沒有一定時限納稅社保記錄的人,就幾乎可以肯定其并不在當地工作和生活,這樣的人在當地購房不是投資投機又是什么?對于投資炒房、賺錢拿走的外地購房者,對其加以限制有何不對?
當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限購的合理性,我們就有理由將限購長期化,還房地產市場居住屬性的本來面目。有人認為,長期限購會妨礙人們將房產作為財產保值工具的權利,特別是在通脹預期背景下。事實上,如果想以投資抵抗通脹,完全可以投資股票、黃金、郵幣卡等產品。有人說“房產是最好的投資品”,這倒是事實,在股票、黃金等市場上,由于投資對象都非生活必需品,一旦價格畸高,就將有人退出,缺乏后續接盤者,高價將無法持續。在這一點上,可以說所有的投資品都不如房子,因為在樓市,不論炒房者把房價炒到多高,都會有一部分真正的“剛需”被迫貸款、借債甚至三代人湊錢來買房,為炒房者提供持續穩定的接盤力量。換言之,投資別的東西,都不能像投資房產那樣“綁架”普通民眾,這正是對“房產是最好投資品”的最好詮釋,然而,這樣的投資行為帶來的是社會不公的加劇,我們怎能再讓它持續下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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